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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怎麼處理:通知書、法定代理人到場、24 小時護送與移送少年法院

偵查實務 · 更新於民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 約 11 分鐘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四二點至第二五○點,整理少年觸法案件的處理順序:通知書四項記載、同行書、詢問前的告知與法定代理人陪同、夜間限制、24 小時護送、送達保密,以及移送書與成年共犯分繕。

先講一個很容易發生的情境:卷裡的嫌疑人,身分證字號查出來的出生年月日,換算一下,案發當天還沒滿十八歲。

這時候手上那套「通知書 → 筆錄 → 移送書 → 地檢署」的順序,有好幾個地方要換掉:通知書多一項記載、詢問要有人陪同、夜間原則上不能問、受文機關不是地檢署。而這些換掉的地方,多半不會有任何訊息提醒你——表格照樣填得下去、Word 照樣存得了檔,錯的是整份文書送去的地方。

一、先分清楚:誰是少年、有哪兩類事件#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三條把由少年法院處理的事件分成兩類:

類型條文內容
第一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且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

第二款「保障必要」的判斷,條文要求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為之(第三條第二項)。手冊第二四二點第二項、第三項照錄了同樣的內容。

兩個容易看漏的邊界:

  • 未滿十二歲:手冊第二四二點最後一項寫明,未滿十二歲之人有同條第一項行為者,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及警察機關處理兒童偏差行為案件作業程序,通知社政或教育機關處理。也就是說,這一群不在「移送少年法院」的路徑上。
  • 第二款的去向要看清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司法警察官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而手冊第二四二點第二項的文字是「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兩處措辭不同時,請以現行法條及所屬機關函頒的實施規定為準,不要只憑記憶沿用舊做法。

第一款(觸犯刑罰法律)則沒有這個疑義: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手冊第二四二點第一項同旨。

二、通知書:比成年人多一項記載#

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手冊第二四三點)。

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應記載(同條第二項):

款次記載事項
一受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少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之意旨

對照成年嫌疑人的通知書(手冊第九十八點:姓名等人別資料、涉嫌罪名、應到之日時處所、特別事項),少年版的第四款是新增的,而且寫的是一句「你不來會有什麼後果」的告知——漏掉它,通知書就少了法定必載事項。

沒有使用通知書、改以其他方式通知的,也不是就免了:第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應於通知時告知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事項(手冊第二四三點第一項後段同旨)。

另外,第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詢問、同行、逕行同行、逮捕或接受少年時,應即告知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第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事項。這就接到第四節的「詢問前告知」。

三、不到場怎麼辦:同行書,不是拘票#

這是成年與少年差異最大的一段。成年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手冊第一○二點,詳見拘票怎麼聲請);少年則是報請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

手冊第二四三點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之二至第十八條之四,整理成三條路:

路徑前提條文
經合法通知,不到場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必要時報請法官核發同行書第十八條之二
不經通知,逕行報請核發同行書逃匿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所觸犯之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十八條之三(三款)
逕行同行(情況急迫)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同觸犯刑罰法律;於收容、羈押、執行感化教育或徒刑中脫逃;有事實足認為觸犯刑罰法律,經被盤查而逃逸;所觸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第十八條之四第一項(四款)

逕行同行有三個限制,別漏看:

  1. 第十八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於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不適用。
  2. 同條第三項:逕行同行以「急迫情況不及向法官報請核發同行書」為限;執行後,應即報請法官簽發同行書,法官不簽發時,應即將被同行少年釋放。
  3. 手冊第二四二點第一項另提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的逕行拘提,除未滿十四歲者外,亦比照適用於少年。

四、詢問少年:陪同、告知、隔離、夜間#

這一節是第一線最常用到的,條文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手冊對應第二四四點至第二四七點。

(一)法定代理人等人陪同在場#

詢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手冊第二四四點第一項)。

既然法條把「沒到」限定在兩種例外,筆錄上就要看得出是誰到場、沒到時屬於哪一種例外,這樣日後才答得出「為什麼這次沒有人陪同」。

(二)24 小時護送與「等候時間」#

依法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護送少年至少年法院的事件,等候陪同之人到場的時間不計入,但要釋明其事由,且等候時間合計不得逾四小時(第三條之一第二項;手冊第二四四點第二項)。

這一條有兩個數字,兩個都要寫進紀錄才站得住:等了多久、為什麼等。

(三)心智障礙與語言#

少年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不通曉詢問之人所使用之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者,除通譯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詢問(第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手冊第二四四點第三、四項)。

(四)詢問前的告知四項#

詢問少年時,應先告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之二第一項;手冊第二四五點):

  1. 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事由;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2.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 得選任輔佐人;如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4.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少年表示已選任輔佐人時,於被選任之人到場前,應即停止詢問;但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或同意續行詢問者,不在此限(同條第二項;手冊第二四五點第二項)。

成年嫌疑人的告知事項請見警詢筆錄的法定告知。少年版第三項寫的是得選任輔佐人,並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事由」這一種告知情形,兩者逐項對照著讀,不要直接沿用成年版的告知段。

(五)隔離與夜間#

  • 隔離:詢問或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但偵查中認有對質或詰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手冊第二四六點)。
  • 休息:連續詢問少年時,得有和緩之休息時間(手冊第二四七點第一項)。
  • 夜間:詢問少年,不得於夜間行之。例外只有三種:有急迫之情形;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立即詢問或訊問(手冊第二四七點第二項)。

「夜間」從幾點到幾點,手冊這一點沒有另外數字;成年人的夜間詢問另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兩者不要混著套。請以所屬機關現行規定為準。

五、護送少年法院,以及「不護送報告書」#

同行少年,應自同行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法官通知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手冊第二四三點第五項)。

於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準用同行少年的護送規定;但少年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時,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護送(同點第六項)。

經法官許可不護送者,要把「法官批示許可不護送報告書」附在警卷內,並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同點第七項)。

先後順序用一張表看會比較清楚:

步驟內容時限
1同行(或逮捕、接受、發現被逮捕者為少年)起算點
2護送少年連同卷證至少年法院同行時起 24 小時內(等候陪同之人,最多 4 小時不計入並釋明事由)
2'屬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等罪:填不護送報告書,報請法官許可法官許可才可釋放
3法官許可不護送者:附批示於警卷,移送案件7 日內

六、書類怎麼備:移送書與成年共犯分繕#

  • 少年事件用少年事件移送書(手冊第二一四點第四款,格式如附件三十四);其法源依據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
  • 同一案件有少年與非少年共同犯罪:應分別繕寫移送書或報告書,分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及地方檢察署(或軍事法院檢察署);並在關係人欄填註係同案犯嫌或少年,在附記欄載明另案移送之機關及移送文號(手冊第二一七點第一項)。

兩份書類的欄位要互相指向:任何一份漏了關係人欄的註記,另一邊的收件單位就看不出同一案件已被拆開分送。其他欄位的寫法請見移送書怎麼寫。

七、送達與保密:信封上不能讓第三人認出他#

手冊第二五○點兩項規定:

  1. 對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及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送達文書時,不得為公示送達。
  2. 文書之送達,不得於信封、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或其他對外揭示之文書上,揭露足以使第三人識別少年或其他依法應保密其身分者之資訊。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另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白話一點:通知書本身依規定要載明事由,但信封、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這幾份會被第三人看到的東西,不能寫出足以讓人認出這名少年的資訊。一般通知書與送達證書的做法請見拘票怎麼聲請的第三節。

八、送出前檢核清單#

  • ☐ 嫌疑人的出生年月日與行為日對過了嗎?(不是用今天算)
  • ☐ 年齡落在哪一格: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 未滿十二歲 / 已成年?
  • ☐ 通知書有沒有那一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
  • ☐ 簽章者是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嗎?
  • ☐ 詢問時,法定代理人等人到場了嗎?沒到的原因寫了嗎?
  • ☐ 詢問前的告知四項都記載了嗎?有無表示已選任輔佐人?
  • ☐ 是不是在夜間詢問?屬於哪一種例外?
  • ☐ 護送是否在同行起 24 小時內?等候陪同之人的時間有無記錄事由、有無逾 4 小時?
  • ☐ 有成年共犯時,移送書是否已分繕,關係人欄與附記欄是否互相載明?
  • ☐ 信封、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上,有沒有可識別少年的資訊?

九、工具能幫到哪裡、幫不到哪裡#

下表只列程式裡實際找得到的行為:

本文提到的規定對應卡片它實際做的事
年齡分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會帶入案件事實的卡(如通用筆錄例稿、刑案移送書、一鍵生成移送書),開卡時拖入的卷證認得出是哪一件案子、而本案先前已記下犯嫌出生年月日時,開卡那一刻依行為時年齡分成四種:成年、少年、兒童、待確認;屬少年、兒童或待確認時跳出提醒視窗,按取消即整趟取消。出生年月日認不出來或尚未記下時不判斷,不猜。
詢問陪同在場(第三條之一)通用筆錄例稿受詢問人行為時未滿十八歲,會在單警同意那一組問答後面插入「法定代理人是否已到場」一組問句,答欄留白,由你當場問、當場記。
移送少年法院,不是地檢署一鍵生成移送書、刑案移送書、解送人犯報告書、重大刑案通報單讀卷時若判出犯嫌行為時未滿十八歲(或年齡待確認),在工作視窗以 🔴 標示提醒:本書表以地檢署為受文機關,不適用於少年。受文機關不會自動改。

至於同行書聲請書、不護送報告書、少年事件移送書,本系統目前沒有對應的範本,需依手冊附件格式另行製作。

常見問題#

少年嫌疑人一定要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嗎?#

詢問少年時,原則上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例外只有兩種: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例外的原因要在筆錄或紀錄裡記清楚。

少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直接拘提嗎?#

不能走成年人的拘票。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必要時是報請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之二;手冊第二四三點)。符合第十八條之三情形的,可以不經通知逕行報請核發;符合第十八條之四情形且情況急迫的,才可以逕行同行,而且事後要立即報請法官簽發同行書。

少年通知書跟成年人的通知書差在哪裡?#

差在第四項記載事項:少年版必須載明「少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之意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其餘人別、事由、應到日時處所三項與成年版(手冊第九十八點)大致對應。少年版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

少年可以在晚上詢問嗎?#

原則上不可以。手冊第二四七點第二項規定,詢問少年不得於夜間行之;例外是有急迫之情形、查驗其人有無錯誤、或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立即詢問或訊問。「夜間」的時段請依所屬機關現行規定確認。

少年案件要在多久內護送到少年法院?#

同行少年應自同行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手冊第二四三點)。等候法定代理人等陪同之人到場的時間不計入,但要釋明事由,且合計不得逾四小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

什麼情況可以不護送少年?#

少年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時,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報請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護送。經許可不護送的,要在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手冊第二四三點)。

少年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移送書要怎麼寫?#

要分別繕寫,分別移送少年法院(庭)和地方檢察署。兩份書類的關係人欄都要註明係同案犯嫌或少年,附記欄載明另案移送的機關和移送文號(手冊第二一七點第一項)。

寄給少年的通知書,信封上要注意什麼?#

不得於信封、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或其他對外揭示的文書上,揭露足以使第三人識別少年身分的資訊;對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也不得公示送達(手冊第二五○點)。

未滿十二歲的孩子有觸法行為,也移送少年法院嗎?#

依手冊第二四二點最後一項,未滿十二歲之人有同條第一項行為者,是通知社政或教育機關處理,不在移送少年法院的路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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