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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獲通緝犯怎麼辦:通緝書的法定記載、手冊第 214 與 215 點,與「通緝案件報告書」逐欄怎麼填

偵查書類 · 更新於民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 約 10 分鐘

被通緝的人到案了,要先查什麼、報告書寫什麼?依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至第 87 條、第 91 條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一四、二一五、二二○、二七二點,整理通緝書的法定記載、緝獲後的身分查驗與移送規矩,並逐欄拆解通緝案件報告書的欄位與常見漏填。

勤務中把人攔下來,一查,系統跳出「通緝中」。接下來的流程,很多人憑經驗走:帶回、製作筆錄、通知發布通緝的機關、寫一份報告。順序大致沒錯,但哪些是法律要求、哪些是手冊要求、哪一格的資料到底要從哪份文件抄,平常不太有人逐條對過。

這篇不談怎麼找到人,只談人到案之後的書面:通緝在法律上是什麼、通緝書長什麼樣子、警察機關拿到人之後手冊要求做什麼,以及那份「通緝案件報告書」每一欄的來源。

一、通緝在法律上到底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把通緝放在「被告之傳喚及拘提」那一章,條文很短,四條就講完骨架:

條文內容(摘要,原文見下)
第 84 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第 85 條通緝要用「通緝書」,並規定通緝書要記載哪五件事、誰簽名
第 86 條通緝書要通知附近或各處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
第 87 條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也可以逕行逮捕;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第 84 條原文只有一句:「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條文本身沒有寫主詞,但從第 85 條第 3 項看得出來——發布通緝的是檢察官或法院,不是警察機關。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警察機關是通緝的「接收端與執行端」:收到通知、看見通緝、逮捕、解送。

第 87 條第 1 項是警察在現場的依據: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條文用的是「司法警察官」。第 3 項還有一句很實用的: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所以「查到通緝」之後,在動手之前,通緝是不是還有效,是要確認的事,不是看到畫面上有字就算。撤銷通緝的通知或公告,依同條第 4 項準用第 86 條。

二、通緝書上有什麼:這是你報告書要抄的來源#

第 85 條第 2 項規定通緝書應記載五件事:

  1. 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2. 被訴之事實
  3. 通緝之理由
  4. 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5. 應解送之處所

這五件事跟後面報告書的欄位有直接對應關係,下一節會逐欄拆。最關鍵的是第 5 項「應解送之處所」——人緝獲之後要送去哪裡,答案就寫在通緝書上,不是承辦人自己決定。

三、人到案之後,手冊要求哪幾件事#

通緝犯到案不是只有「通緝」這一個身分,他同時是被逮捕的人、被詢問的人、可能有新犯行的人。手冊把相關規定散在幾個點次,這裡集中看:

手冊點次要求重點
第一一四點第 2 項依法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被告或通緝犯,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仍無法查驗身分,或無法出示證明文件而有必要時,得加強身分驗證手冊列了四種方式:比對偵查或審判卷內的簽名與照片、採指紋循個人身分識別系統查驗、拍攝相片並調取相關系統的影像資料核對、通知相關人員或家屬前來指認
第一一四點第 3 項案件於移送時應將犯罪嫌疑人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影存附卷通緝犯一樣適用
第二一五點獲案之犯罪嫌疑人,應先查明有無刑案資料或經發布通緝,附送供為偵查審判之參考;如有通緝並應以移送書或報告書副本通知通緝機關這一點是整件事的核心:通緝機關要被通知到
第二一四點第 3 款通緝或協尋案件無另犯他罪者,用「通緝或協尋案件移送書」(格式如附件三十三)注意「無另犯他罪」這個條件
第二一八點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除經檢察官核准免予解送者外,均應隨案解送;解送人犯應填具解送人犯報告書,解送前應查明其身分真實性並注意安全條文用語是「拘提或逮捕到案」,通緝逮捕的人同樣是逮捕到案
第一三二點逮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以刑事處罰之現行犯或通緝犯,應於製作筆錄時詢問有無監護或照顧未滿十二歲子女或兒童之情形,並調閱戶役政資料比對檢核,有法定情事者應依規定通報只適用毒品案;通緝罪名若是毒品條例的刑事處罰才有這一步

兩點值得多講:

第一,「無另犯他罪」決定你用哪一種書。 第二一四點第 3 款的通緝或協尋案件移送書,前提是這個人除了被通緝的那件事以外沒有新的犯行。如果他另有犯罪,就不屬於該款所列「無另犯他罪」的情形;這時的書類怎麼選、怎麼併陳,手冊該款沒有進一步規定,請依所屬機關函頒的作法辦理。第二一五點「獲案者應附送有無通緝的查詢結果」這件事,則不受此影響。

第二,通知通緝機關不能省。 第二一五點用的是「應」。依第 87 條第 3 項,通緝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而撤銷的前提是發布機關知道人已到案——這也是手冊要求副本通知通緝機關的用意所在。

四、24 小時:因通緝逮捕的人要多快送到#

第 91 條原文: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這裡的「指定之處所」就是通緝書上第 5 項記載的「應解送之處所」。如果離得太遠,24 小時內送不到,法律要求先送到較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由他們訊問「有無錯誤」——也就是確認抓到的人是不是通緝書上那個人。這跟手冊第二一八點「查明其身分真實性」是同一個關切點。

至於 24 小時的計算,第 93 條之 1 列了八款不予計入的情形(例如在途解送時間、不得夜間詢問、等候辯護人到場且不逾四小時、通譯到場且不逾六小時等),並且但書規定「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每一款的上限與要件請以條文為準,本文不逐款展開;要提醒的是,這些不計入的時間,在書面上要能看得出來——所以緝獲的日期、時間、地點,後續報告書上一格都不能含糊。

五、通緝案件報告書:十一個區塊逐欄看#

「通緝案件報告書(稿)」的版面從上到下是這樣的。以下用白話說明每一格的資料從哪來:

區塊欄位資料來源
抬頭機關全銜、發文日期、發文字號本機關資料
單位代碼、流水編號單位代碼、流水編號單位代碼是機關設定;流水編號是收發文簿的流水碼,要承辦人自己填
被通緝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部隊名稱、職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緝書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列事項,加上到案後身分查驗的結果
住(居)所戶籍地、現住地版面分成兩格,兩者不同就分開寫
通緝(協尋)刑案個案流水號、機關、日期、文號、案號、案由以通緝書與通緝查詢單上的記載為準
原刊犯罪通報案號通報案號以通緝查詢單上的記載為準,沒有就留白
逃亡(協尋)原因、日期、地點、經過以卷內與通緝書所載為準;沒有就留白
緝(尋)獲日期、地點、職級、姓名本機關緝獲報告
附件人犯 1 名、偵查卷 1 宗隨案附送
備註移請貴署代為執行版面預印
結尾此致○○地方檢察署、分局長、副本抄送受文機關與副本對象

幾個最容易出問題的格子:

1. 通緝文號:前綴與流水號要分開看#

報告書版面把文號拆成「前綴」與「流水號」兩格。照通緝書上的文號逐字抄,兩格都要完整;只抄一段,通緝機關就難以對回是哪一份通緝。

2. 案號與通緝文號是兩個東西#

「案號」是偵查案號,「文號」是通緝書的發文字號。通緝查詢單上常把兩者並排列出,抄的時候最容易位置顛倒。

3. 逃亡與緝獲,是兩段不同的時間#

通緝文件記載的是「被告逃亡或藏匿」的原因與經過(第 84 條要件),緝獲報告記載的是我們這一次動手的日期與地點。兩個日期不可以互相頂替;逃亡日期不清楚就留白,不要用通緝日期代替。

4. 緝獲日期與地點不是補充資料#

第 91 條有 24 小時的規定,緝獲的日期、時間、地點就必須明確,事後才說明得出解送過程是否合規。這幾格不要寫「當日」「某處」這類含糊用語。

5. 被通緝人的「出生地」與「職業」#

這兩格不在第 85 條第 2 項列的法定記載事項裡,通緝書上不一定有。手上沒有可靠來源就留白,不要推測。

六、逃亡國外的通緝犯#

手冊第二七二點針對犯罪嫌疑人逃亡國外的情形,規定警察機關應檢具相關犯罪資料,取得院檢機關之通緝文書及相關行蹤情資,函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利聯繫駐外單位及國外執法機構協助遣返歸案。注意前置條件是「取得院檢機關之通緝文書」——沒有通緝書,就沒有往國際聯繫的基礎。

七、送件前檢核清單#

檢核項對照
通緝仍然有效,沒有被撤銷刑訴第 87 條第 3 項
被通緝人的身分已經查驗,證明文件影本附卷手冊第一一四點
通緝書五款事項(姓名、被訴事實、理由、犯罪日時處所、應解送處所)與報告書欄位逐項對得上刑訴第 85 條第 2 項
通緝文號的前綴與流水號都完整,案號與文號沒有顛倒—
逃亡日期與緝獲日期沒有互相頂替—
緝獲的日期、時間、地點明確刑訴第 91 條、第 93 條之 1
是否「無另犯他罪」已確認,選對書類手冊第二一四點第 3 款
已以移送書或報告書副本通知通緝機關手冊第二一五點
解送人犯報告書已填具,身分真實性已查明手冊第二一八點

八、工具能幫到哪裡、幫不到哪裡#

「強制處分聲請書」這張卡裡有「通緝移送」這個措施,產出的是通緝案件報告書。以下是我們讀程式確認過的功能範圍:

  • 提示詞要求只在卷內有通緝書、通緝查詢單或緝獲報告時填寫通緝資料,查不到的欄位留空、不得推測。例外是「逃亡經過」:通緝資料裡沒有這一格時,會改帶 AI 為這個措施寫的事實說明,產出後要對照卷內核對。
  • 通緝日期、逃亡日期、緝獲日期會先拆出年、月、日(通緝日期分三格填,逃亡與緝獲日期組成「○年○月○日」);拆不出來就留白,不會猜日期。
  • 緝獲日期、地點、緝獲人職級與姓名這四格,卷內沒有就維持空白,讓承辦人補。
  • 流水編號(收發文簿的流水碼)系統不代編,要自己填。
  • 它不判斷「是否另犯他罪」,也不決定要用報告書還是移送書,那是承辦人依手冊第二一四點的判斷。
  • 它不會查通緝是否仍然有效,也不會替你通知通緝機關。

簡單說,工具把卷內已有的資料放對格子;格子是空的,代表卷裡沒有,要你去補,而不是它沒做完。

常見問題#

通緝是警察機關發布的嗎?#

不是。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通緝書在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警察機關是依第 86 條接收通知的一方,並依第 87 條第 1 項由司法警察官拘提或逕行逮捕。

一般民眾可以逮捕通緝犯嗎?#

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條文用語是「利害關係人」,並非任何人皆可。

通緝書一定要記載出生年月日和住所嗎?#

不一定。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但書規定,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第 4 款的犯罪日、時、處所也有類似的「不明者得免記載」但書。所以報告書上這幾格留白,不一定是漏抄,可能是通緝書本來就沒有。

查到通緝但人已經不在現場,要怎麼寫報告?#

手冊第二二○點第 1 款談的是移送書或報告書「犯罪嫌疑人資料」欄的填寫:因通知不到場或在逃者,應查明其戶籍記載情形填註或影送,以利通緝或傳喚。至於未緝獲的情形要用哪一種書面,請依所屬機關規定辦理;本文講的報告書是以緝獲為前提。

通緝犯在毒品案要多做什麼?#

依手冊第一三二點,逮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以刑事處罰之現行犯或通緝犯,製作筆錄時要詢問有無監護或照顧未滿十二歲子女或兒童之情形,並調閱戶役政資料比對檢核,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情事者應通報。這一點只限毒品案。

通緝犯到案時,身分對不上或沒帶證件怎麼辦?#

手冊第一一四點第 2 項列了四種加強驗證方式,包括比對卷內簽名與照片、採集指紋查驗、拍攝相片並調取資料核對、通知相關人員或家屬指認;未帶證件者還可以命其通知親友補送或於指定日期補送。案件移送時,要把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身分證明文件影存附卷。

緝獲後一定要馬上解送到通緝書上寫的地方嗎?#

第 91 條規定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24 小時內不能到達時,要先送較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24 小時的不計入情形見第 93 條之 1,但書要求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通緝犯逃到國外,警察機關要做什麼?#

手冊第二七二點規定,應檢具相關犯罪資料,取得院檢機關之通緝文書及相關行蹤情資,函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利聯繫駐外單位與國外執法機構協助遣返。遇有請求駐外警察聯絡組協助的需要,應洽請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通報辦理。

這份報告書跟一般的移送書有什麼不同?#

通緝案件報告書記錄的是「通緝、逃亡、緝獲」這條時序,不是犯罪事實與對本案意見;一般移送書的欄位拆解見移送書怎麼寫。到案後若另有拘提、逮捕程序上的疑問,可再對照拘票怎麼聲請。

※ 手冊為行政規則,各機關另有補充規定,請以所屬機關現行函頒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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