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獲通緝犯怎麼辦:通緝書的法定記載、手冊第 214 與 215 點,與「通緝案件報告書」逐欄怎麼填
偵查書類 · 更新於民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 約 10 分鐘
被通緝的人到案了,要先查什麼、報告書寫什麼?依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至第 87 條、第 91 條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一四、二一五、二二○、二七二點,整理通緝書的法定記載、緝獲後的身分查驗與移送規矩,並逐欄拆解通緝案件報告書的欄位與常見漏填。
勤務中把人攔下來,一查,系統跳出「通緝中」。接下來的流程,很多人憑經驗走:帶回、製作筆錄、通知發布通緝的機關、寫一份報告。順序大致沒錯,但哪些是法律要求、哪些是手冊要求、哪一格的資料到底要從哪份文件抄,平常不太有人逐條對過。
這篇不談怎麼找到人,只談人到案之後的書面:通緝在法律上是什麼、通緝書長什麼樣子、警察機關拿到人之後手冊要求做什麼,以及那份「通緝案件報告書」每一欄的來源。
一、通緝在法律上到底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把通緝放在「被告之傳喚及拘提」那一章,條文很短,四條就講完骨架:
| 條文 | 內容(摘要,原文見下) |
|---|---|
| 第 84 條 |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
| 第 85 條 | 通緝要用「通緝書」,並規定通緝書要記載哪五件事、誰簽名 |
| 第 86 條 | 通緝書要通知附近或各處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 |
| 第 87 條 |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也可以逕行逮捕;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
第 84 條原文只有一句:「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條文本身沒有寫主詞,但從第 85 條第 3 項看得出來——發布通緝的是檢察官或法院,不是警察機關。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警察機關是通緝的「接收端與執行端」:收到通知、看見通緝、逮捕、解送。
第 87 條第 1 項是警察在現場的依據: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條文用的是「司法警察官」。第 3 項還有一句很實用的: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所以「查到通緝」之後,在動手之前,通緝是不是還有效,是要確認的事,不是看到畫面上有字就算。撤銷通緝的通知或公告,依同條第 4 項準用第 86 條。
二、通緝書上有什麼:這是你報告書要抄的來源#
第 85 條第 2 項規定通緝書應記載五件事:
- 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 被訴之事實
- 通緝之理由
- 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 應解送之處所
這五件事跟後面報告書的欄位有直接對應關係,下一節會逐欄拆。最關鍵的是第 5 項「應解送之處所」——人緝獲之後要送去哪裡,答案就寫在通緝書上,不是承辦人自己決定。
三、人到案之後,手冊要求哪幾件事#
通緝犯到案不是只有「通緝」這一個身分,他同時是被逮捕的人、被詢問的人、可能有新犯行的人。手冊把相關規定散在幾個點次,這裡集中看:
| 手冊點次 | 要求 | 重點 |
|---|---|---|
| 第一一四點第 2 項 | 依法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被告或通緝犯,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仍無法查驗身分,或無法出示證明文件而有必要時,得加強身分驗證 | 手冊列了四種方式:比對偵查或審判卷內的簽名與照片、採指紋循個人身分識別系統查驗、拍攝相片並調取相關系統的影像資料核對、通知相關人員或家屬前來指認 |
| 第一一四點第 3 項 | 案件於移送時應將犯罪嫌疑人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影存附卷 | 通緝犯一樣適用 |
| 第二一五點 | 獲案之犯罪嫌疑人,應先查明有無刑案資料或經發布通緝,附送供為偵查審判之參考;如有通緝並應以移送書或報告書副本通知通緝機關 | 這一點是整件事的核心:通緝機關要被通知到 |
| 第二一四點第 3 款 | 通緝或協尋案件無另犯他罪者,用「通緝或協尋案件移送書」(格式如附件三十三) | 注意「無另犯他罪」這個條件 |
| 第二一八點 | 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除經檢察官核准免予解送者外,均應隨案解送;解送人犯應填具解送人犯報告書,解送前應查明其身分真實性並注意安全 | 條文用語是「拘提或逮捕到案」,通緝逮捕的人同樣是逮捕到案 |
| 第一三二點 | 逮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以刑事處罰之現行犯或通緝犯,應於製作筆錄時詢問有無監護或照顧未滿十二歲子女或兒童之情形,並調閱戶役政資料比對檢核,有法定情事者應依規定通報 | 只適用毒品案;通緝罪名若是毒品條例的刑事處罰才有這一步 |
兩點值得多講:
第一,「無另犯他罪」決定你用哪一種書。 第二一四點第 3 款的通緝或協尋案件移送書,前提是這個人除了被通緝的那件事以外沒有新的犯行。如果他另有犯罪,就不屬於該款所列「無另犯他罪」的情形;這時的書類怎麼選、怎麼併陳,手冊該款沒有進一步規定,請依所屬機關函頒的作法辦理。第二一五點「獲案者應附送有無通緝的查詢結果」這件事,則不受此影響。
第二,通知通緝機關不能省。 第二一五點用的是「應」。依第 87 條第 3 項,通緝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而撤銷的前提是發布機關知道人已到案——這也是手冊要求副本通知通緝機關的用意所在。
四、24 小時:因通緝逮捕的人要多快送到#
第 91 條原文: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這裡的「指定之處所」就是通緝書上第 5 項記載的「應解送之處所」。如果離得太遠,24 小時內送不到,法律要求先送到較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由他們訊問「有無錯誤」——也就是確認抓到的人是不是通緝書上那個人。這跟手冊第二一八點「查明其身分真實性」是同一個關切點。
至於 24 小時的計算,第 93 條之 1 列了八款不予計入的情形(例如在途解送時間、不得夜間詢問、等候辯護人到場且不逾四小時、通譯到場且不逾六小時等),並且但書規定「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每一款的上限與要件請以條文為準,本文不逐款展開;要提醒的是,這些不計入的時間,在書面上要能看得出來——所以緝獲的日期、時間、地點,後續報告書上一格都不能含糊。
五、通緝案件報告書:十一個區塊逐欄看#
「通緝案件報告書(稿)」的版面從上到下是這樣的。以下用白話說明每一格的資料從哪來:
| 區塊 | 欄位 | 資料來源 |
|---|---|---|
| 抬頭 | 機關全銜、發文日期、發文字號 | 本機關資料 |
| 單位代碼、流水編號 | 單位代碼、流水編號 | 單位代碼是機關設定;流水編號是收發文簿的流水碼,要承辦人自己填 |
| 被通緝人 |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部隊名稱、職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通緝書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列事項,加上到案後身分查驗的結果 |
| 住(居)所 | 戶籍地、現住地 | 版面分成兩格,兩者不同就分開寫 |
| 通緝(協尋) | 刑案個案流水號、機關、日期、文號、案號、案由 | 以通緝書與通緝查詢單上的記載為準 |
| 原刊犯罪通報案號 | 通報案號 | 以通緝查詢單上的記載為準,沒有就留白 |
| 逃亡(協尋) | 原因、日期、地點、經過 | 以卷內與通緝書所載為準;沒有就留白 |
| 緝(尋)獲 | 日期、地點、職級、姓名 | 本機關緝獲報告 |
| 附件 | 人犯 1 名、偵查卷 1 宗 | 隨案附送 |
| 備註 | 移請貴署代為執行 | 版面預印 |
| 結尾 | 此致○○地方檢察署、分局長、副本抄送 | 受文機關與副本對象 |
幾個最容易出問題的格子:
1. 通緝文號:前綴與流水號要分開看#
報告書版面把文號拆成「前綴」與「流水號」兩格。照通緝書上的文號逐字抄,兩格都要完整;只抄一段,通緝機關就難以對回是哪一份通緝。
2. 案號與通緝文號是兩個東西#
「案號」是偵查案號,「文號」是通緝書的發文字號。通緝查詢單上常把兩者並排列出,抄的時候最容易位置顛倒。
3. 逃亡與緝獲,是兩段不同的時間#
通緝文件記載的是「被告逃亡或藏匿」的原因與經過(第 84 條要件),緝獲報告記載的是我們這一次動手的日期與地點。兩個日期不可以互相頂替;逃亡日期不清楚就留白,不要用通緝日期代替。
4. 緝獲日期與地點不是補充資料#
第 91 條有 24 小時的規定,緝獲的日期、時間、地點就必須明確,事後才說明得出解送過程是否合規。這幾格不要寫「當日」「某處」這類含糊用語。
5. 被通緝人的「出生地」與「職業」#
這兩格不在第 85 條第 2 項列的法定記載事項裡,通緝書上不一定有。手上沒有可靠來源就留白,不要推測。
六、逃亡國外的通緝犯#
手冊第二七二點針對犯罪嫌疑人逃亡國外的情形,規定警察機關應檢具相關犯罪資料,取得院檢機關之通緝文書及相關行蹤情資,函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利聯繫駐外單位及國外執法機構協助遣返歸案。注意前置條件是「取得院檢機關之通緝文書」——沒有通緝書,就沒有往國際聯繫的基礎。
七、送件前檢核清單#
| 檢核項 | 對照 |
|---|---|
| 通緝仍然有效,沒有被撤銷 | 刑訴第 87 條第 3 項 |
| 被通緝人的身分已經查驗,證明文件影本附卷 | 手冊第一一四點 |
| 通緝書五款事項(姓名、被訴事實、理由、犯罪日時處所、應解送處所)與報告書欄位逐項對得上 | 刑訴第 85 條第 2 項 |
| 通緝文號的前綴與流水號都完整,案號與文號沒有顛倒 | — |
| 逃亡日期與緝獲日期沒有互相頂替 | — |
| 緝獲的日期、時間、地點明確 | 刑訴第 91 條、第 93 條之 1 |
| 是否「無另犯他罪」已確認,選對書類 | 手冊第二一四點第 3 款 |
| 已以移送書或報告書副本通知通緝機關 | 手冊第二一五點 |
| 解送人犯報告書已填具,身分真實性已查明 | 手冊第二一八點 |
八、工具能幫到哪裡、幫不到哪裡#
「強制處分聲請書」這張卡裡有「通緝移送」這個措施,產出的是通緝案件報告書。以下是我們讀程式確認過的功能範圍:
- 提示詞要求只在卷內有通緝書、通緝查詢單或緝獲報告時填寫通緝資料,查不到的欄位留空、不得推測。例外是「逃亡經過」:通緝資料裡沒有這一格時,會改帶 AI 為這個措施寫的事實說明,產出後要對照卷內核對。
- 通緝日期、逃亡日期、緝獲日期會先拆出年、月、日(通緝日期分三格填,逃亡與緝獲日期組成「○年○月○日」);拆不出來就留白,不會猜日期。
- 緝獲日期、地點、緝獲人職級與姓名這四格,卷內沒有就維持空白,讓承辦人補。
- 流水編號(收發文簿的流水碼)系統不代編,要自己填。
- 它不判斷「是否另犯他罪」,也不決定要用報告書還是移送書,那是承辦人依手冊第二一四點的判斷。
- 它不會查通緝是否仍然有效,也不會替你通知通緝機關。
簡單說,工具把卷內已有的資料放對格子;格子是空的,代表卷裡沒有,要你去補,而不是它沒做完。
常見問題#
通緝是警察機關發布的嗎?#
不是。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通緝書在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警察機關是依第 86 條接收通知的一方,並依第 87 條第 1 項由司法警察官拘提或逕行逮捕。
一般民眾可以逮捕通緝犯嗎?#
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條文用語是「利害關係人」,並非任何人皆可。
通緝書一定要記載出生年月日和住所嗎?#
不一定。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但書規定,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第 4 款的犯罪日、時、處所也有類似的「不明者得免記載」但書。所以報告書上這幾格留白,不一定是漏抄,可能是通緝書本來就沒有。
查到通緝但人已經不在現場,要怎麼寫報告?#
手冊第二二○點第 1 款談的是移送書或報告書「犯罪嫌疑人資料」欄的填寫:因通知不到場或在逃者,應查明其戶籍記載情形填註或影送,以利通緝或傳喚。至於未緝獲的情形要用哪一種書面,請依所屬機關規定辦理;本文講的報告書是以緝獲為前提。
通緝犯在毒品案要多做什麼?#
依手冊第一三二點,逮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以刑事處罰之現行犯或通緝犯,製作筆錄時要詢問有無監護或照顧未滿十二歲子女或兒童之情形,並調閱戶役政資料比對檢核,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情事者應通報。這一點只限毒品案。
通緝犯到案時,身分對不上或沒帶證件怎麼辦?#
手冊第一一四點第 2 項列了四種加強驗證方式,包括比對卷內簽名與照片、採集指紋查驗、拍攝相片並調取資料核對、通知相關人員或家屬指認;未帶證件者還可以命其通知親友補送或於指定日期補送。案件移送時,要把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身分證明文件影存附卷。
緝獲後一定要馬上解送到通緝書上寫的地方嗎?#
第 91 條規定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24 小時內不能到達時,要先送較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24 小時的不計入情形見第 93 條之 1,但書要求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通緝犯逃到國外,警察機關要做什麼?#
手冊第二七二點規定,應檢具相關犯罪資料,取得院檢機關之通緝文書及相關行蹤情資,函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利聯繫駐外單位與國外執法機構協助遣返。遇有請求駐外警察聯絡組協助的需要,應洽請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通報辦理。
這份報告書跟一般的移送書有什麼不同?#
通緝案件報告書記錄的是「通緝、逃亡、緝獲」這條時序,不是犯罪事實與對本案意見;一般移送書的欄位拆解見移送書怎麼寫。到案後若另有拘提、逮捕程序上的疑問,可再對照拘票怎麼聲請。
※ 手冊為行政規則,各機關另有補充規定,請以所屬機關現行函頒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