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書寫完之後怎麼自己檢查:條號、欄位與本文矛盾、日期先後的對帳清單
偵查書類 · 更新於民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 約 10 分鐘
移送書寫完、送出前,用「對帳」的方式自查:所犯法條欄與末段核罪句要一致、日期先後不能倒置、被害人不能填進犯嫌欄、範本殘留字樣要清乾淨。對照《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二○點等點次逐項整理。
移送書寫完的那一刻,通常是整件案子最累的時候。你已經看過這份文件十幾遍,眼睛會自動把「應該長這樣」補進去——該有的字沒有,你讀到的是有;多出來的字,你讀到的是沒有。
所以這篇不教怎麼寫移送書(那是移送書怎麼寫?偵查犯罪手冊第 220 點十一款逐欄拆解的事),而是講寫完之後,換一種讀法:不是從頭讀到尾看順不順,而是拿幾組「本來就該彼此對得起來」的欄位,一組一組對帳。
一、為什麼要「對帳」,而不是「再讀一遍」#
再讀一遍的問題是:讀的人和寫的人是同一個人。你寫錯的地方,往往正是你最確定自己寫對的地方。
對帳不一樣。它的做法是:先決定「這兩處應該一致」,再分別把兩處的內容抄到旁邊,一個字一個字地比。比對的當下,你不需要判斷對不對,只需要判斷「一樣不一樣」,這件事疲勞時也做得到。
以下十二個對帳點,分成三組:法條、欄位與本文、格式與殘留。
二、法條這一組:四個對帳點#
「所犯法條」是手冊第二二○點第(八)款的欄位:「認事用法、力求允當,除刑法分則及有關特別刑事法令外,其總則部分如累犯、未遂犯、保安處分等,可予併列。」這一欄錯了,整份移送書的定性就跟著錯,所以對帳要從這裡開始。
| # | 對帳點 | 怎麼對 |
|---|---|---|
| 1 | 條號存在嗎 | 每一個條號,回法規原文逐條翻出來看,確認那一條真的是你要引的那件事 |
| 2 | 欄位 × 本文 | 「所犯法條」欄列的條號,和犯罪事實最後一段「核犯……」那一句列的條號,是不是同一組 |
| 3 | 法規名稱完整嗎 | 每個條號前面都要有法規全名,不能只寫「第○條」 |
| 4 | 欄位填的是罪名嗎 | 這一欄填本案罪名;偵查作為的程序依據(例如通知、搜索)敘明在犯罪事實本文,不放進這一欄 |
第 1 點最容易漏的是「條號存在,但已經不是你以為的那件事」。條文有修正、有移列的時候,舊條號在法典裡可能還查得到,只是講的已經是別的事——所以「查得到」不等於「引對了」,要看的是內容。
第 2 點是最常被發現、也最尷尬的一種。移送書常常先寫好本文、事後才補欄位(或反過來),其中一處後來因為補充事證改了罪名,另一處沒跟著改。檢察官讀到的是兩個不同的罪名。
第 3、4 點看起來基本,但在複製上一件舊稿時特別容易出現:條號沿用舊稿,法規名被改掉或刪掉;或者把前一件案子偵查作為的程序條文順手留在罪名欄。
多名犯嫌的案子,還要多對一次:末段核罪句有沒有逐名載明。有的人是正犯、有的人是幫助犯,各人所犯法條不一定相同;只寫了其中一人的名字,其餘幾人等於沒有核罪。
三、欄位與本文:六個對帳點#
這一組講的是移送書「上面的表格」和「下面的本文」是不是在講同一件事。
| # | 對帳點 | 對的是什麼 |
|---|---|---|
| 5 | 犯嫌名單 × 犯罪事實 | 欄位裡列的每一個人,犯罪事實裡有沒有敘明他的行為 |
| 6 | 犯嫌欄 × 關係人欄 | 同一個人不能同時出現在兩邊;被害人、告訴人、證人不能填進犯罪嫌疑人欄 |
| 7 | 日期先後 | 犯罪時間 → 到案時間 → 發文日期,先後順序要合理 |
| 8 | 證據清單 × 證據段 | 清單上列的證據,本文證據段有沒有提到 |
| 9 | 年籍欄位 | 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或居住所是不是齊備 |
| 10 | 偵辦意見 × 附送 | 寫了人犯隨案,附送欄有沒有載明人犯 |
第 5 點:名字只出現在表格。 手冊第二二○點第(六)款要求犯罪事實「應敘明犯罪動機、緣由、行為經過情形及據以認定之證據理由」。如果某位犯嫌的名字只有表格裡有、本文一個字都沒提,他的「行為經過情形」就是空的。
第 6 點:人放錯欄。 手冊第二二○點第(二)款規定關係人「應載明刑事訴訟法上之關係,如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證人或同案之少年或一般正犯或共犯等」。也就是說,被害人、告訴人、證人本來就屬於「關係人」;放到犯嫌欄,那個人在系統裡就會以犯嫌的身分被登錄。這種錯不是文筆問題,是人放錯了位置,影響比一個錯字大得多。
第 7 點:日期倒置。 手冊第二二○點第(三)款要求犯罪時間記載「各犯罪行為之起止時間,以定追訴時效」,第(五)款要求隨案移送案件載明拘提或逮捕到案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三個日期(犯罪、到案、發文)按事理排下來,只能是「犯罪 ≤ 到案 ≤ 發文」。複製舊稿、改了前一個日期卻忘了後一個,是最典型的成因。多時段的案件要記得每一段都對,不是只對第一段。
第 8 點:證據清單。 清單是你整理的,本文證據段是你寫的,兩次整理之間難免有出入。檢察官看到的是本文那一份,所以清單上有、本文沒提的證據,等於你自己沒有拿它來認定犯罪事實。
第 9 點:年籍。 手冊第二二○點第(一)款:「詳填犯罪嫌疑人資料及特徵;不知其真實姓名者,得不予記載,於查明後再補行移送。」年籍真的查不到時(例如只知道綽號的共犯),要在欄內明寫「年籍不詳」之類,不要整欄空著——空著看不出是查不到還是漏填。
第 10 點:偵辦意見與附送。 附送欄依第二二○點第(十)款「載明附送之人犯、文件及贓物或證物等」。如果偵辦意見的寫法是人犯隨案移送,而附送欄完全沒有人犯,兩處就在講不同的案子狀態。
四、格式與殘留:兩個對帳點#
| # | 對帳點 | 要找什麼 |
|---|---|---|
| 11 | 範本殘留 | 沒替換掉的 {{欄位}}、「待填」「待補」、給承辦人看的提示文字混進正文 |
| 12 | 湊出來的號碼 | 流水編號或案號是民國年後面接一串零之類,一看就不是真的 |
第 11 點之所以值得獨立一項,是因為它有很不討喜的特性:用範本或工具產出的稿子,殘留字樣和正常文字混在一起,讀的時候眼睛會直接跳過。解法是用搜尋,不要用眼睛——在文件裡搜尋「{{」「待」「建議補充」「○○」,一個一個看。
其中身分欄位要特別小心。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這幾格,用「○」保留是很危險的寫法:一般正文裡用 ○ 遮蔽未載之處是常見寫法,但這幾個欄位本身就是要被登錄的資料,不是留白的地方。
第 12 點:發文字號和流水編號要從公文系統或卷面取得,不能自己湊一個看起來像的。
五、有些事,對帳對不出來#
對帳只能發現「兩處不一致」,發現不了「兩處一致地錯」。以下這些永遠是承辦人的判斷:
- 罪名定得對不對(兩處都寫成同一個錯的罪名,對帳是通過的)
- 犯罪事實的認定有沒有證據支撐
- 要不要建請羈押、怎麼求刑(第二二○點第(九)款、第二一六點)
- 程序合不合法:權利告知、夜間詢問、解送時限等
最後一項值得多講一句。手冊第二十五點第(四)款規定,分駐所或派出所員警偵辦案件之陳報案卷資料,「應依本署辦理刑事案件移送檢核表檢視所附案卷資料,依序彙整三份,送偵查隊辦理移送作業」——那份檢核表檢的是「所附案卷資料」,也就是程序與卷證有沒有齊;本文講的對帳,檢的是移送書這張紙本身。兩者互補,不能互相取代:移送書本身再乾淨,卷證不齊還是會被退;卷證齊全,法條照樣可能引錯。
六、少年與毒品:分開繕寫的兩種情形#
對帳時順便確認兩件手冊明文要求「分開」的事:
- 手冊第二一七點第一項:同一案件有少年與非少年共同犯罪者,應分別繕寫移送書或報告書,分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與地方檢察署(或軍事法院檢察署),並在關係人欄註明係同案犯嫌或少年,附記欄載明另案移送的機關與文號。少年事件用的是第二一四點第(四)款的少年事件移送書(附件三十四)。
- 手冊第二一七點第二項:持有、施用毒品案件,應另案分開一人一案移送。
如果犯嫌欄裡有人的年齡欄顯示未滿十八歲,先停下來確認:這份是不是應該分繕、受文者對不對。
七、一個實用的流程#
- 寫完,先放著,做別的事十分鐘(讓眼睛換個狀態)。
- 先搜尋殘留:「{{」「待填」「待補」,以及你範本裡會留的提示字樣。
- 兩處對帳:把「所犯法條」欄與末段核罪句並排貼在一起比。
- 三個日期:寫在便條紙上排先後。
- 名單對帳:犯嫌名單逐個到本文裡找他的名字。
- 條號逐一翻原文:不要看記憶中的條文,要看現行條文。
整個流程花不到十五分鐘,抓到的卻常常是會被退回補正的那一類問題。
八、這件事,工具能幫到哪裡、幫不到哪裡#
上面十二個對帳點,大部分是機械式的比對。PA 智慧文書系統裡的「移送書檢核」卡(專業版)就是做這件事:拖入一份已經寫好的移送書(Word、PDF 或文字檔),它先由 AI 把各欄位原文抄出來(只抄不判斷),再由程式端的規則逐條比對,產出一份《移送書檢核報告》。
它的幾個設計取捨值得知道,因為它們決定你能怎麼讀那份報告:
- 只報不改。 它不會替你改條號、補罪名或填文號。
- 三態分開。 每一項結果分成「應處理/請您確認/系統判不出來/已查核」,判不出來的項目是沒有被檢查,不是沒有問題;例如法規庫不可用時,條號那一項會標為「未經查核」,不會顯示成通過。
- 沒有紅字不等於通過。 全部規則都沒抓到問題時,報告寫的是「這些規則沒有抓到問題」,並明講不等於本件檢核通過。
- 只讀移送書本身,不讀整宗卷。 所以像「犯罪事實裡的偵查作為,卷內有沒有」這類需要對照卷證的事,不在它的範圍內。
- 有些項目只認得文字有沒有出現。 例如犯罪事實有沒有時間、地點、證據段,它看得出字有沒有,看不出寫得對不對。
換句話說,這張卡適合放在「寫完、送出前」的那十五分鐘裡,替你做第一輪機械比對;第二輪,也就是判斷,還是你的。
常見問題#
移送書寫完之後,一定要有人檢查嗎?#
手冊第二二○點規定各欄的填寫事項,但沒有規定「由誰在什麼時間檢查」。本文講的是送出之前,承辦人自己先做的一輪,目的是讓後面看稿的人拿到的稿子少一些前後不一致的地方。
「所犯法條」欄和犯罪事實末段的罪名不一樣,以哪個為準?#
這不是可以用「以哪個為準」解決的問題。兩處不一致代表至少有一處寫錯了,要回到卷證確認本案到底應該是什麼罪名,再把兩處改成同一組。檢察官讀到不一致的兩處,沒辦法替你決定哪個才是你的意思。
被害人可以列在犯罪嫌疑人欄嗎?#
不可以。依手冊第二二○點第(二)款,被害人屬於「關係人」,要載明刑事訴訟法上的關係。把被害人填進犯嫌欄,那個人會被當成被移送的對象。
犯嫌年籍查不到,欄位可以空著嗎?#
手冊第二二○點第(一)款允許不知道真實姓名者「得不予記載,於查明後再補行移送」。但年籍中某幾格查不到、其他資料齊備時,建議在欄內明寫「年籍不詳」或具體註明查不到的項目,而不是直接留空,讓閱讀的人看得出你是查過了。
同一案件有少年和成年人,要寫在同一份移送書嗎?#
不用,也不應該。手冊第二一七點第一項要求分別繕寫、分別移送,並在關係人欄與附記欄互相註明。
持有毒品和施用毒品的案件,可以多名犯嫌合併一份嗎?#
手冊第二一七點第二項規定,持有、施用毒品案件應另案分開一人一案移送。
範本殘留字樣怎麼找才不會漏?#
用搜尋,不要用眼睛。搜尋 {{、「待填」「待補」,以及你所用範本裡會留下的提示字樣。人眼對自己寫過的文字會自動補全,搜尋不會。
檢核過、沒有問題,是不是就可以送出了?#
不一定。對帳只能發現「兩處不一致」,發現不了「兩處一致地錯」。罪名定得對不對、證據夠不夠、是否羈押,仍是承辦人與審核人的判斷;程序面的權利告知、夜間詢問、解送時限等,也要另外檢視。
工具檢核報告上全部是綠色,可以不用自己看了嗎?#
不行。全綠的意思是「這些規則沒抓到問題」,不是「本件檢核通過」;而且標示為「系統判不出來」的項目是沒有被檢查的。工具替你省下的是機械比對的時間,不是最後那次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