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取通信紀錄怎麼聲請:使用者資料、調取票、列舉罪名與用戶同意四條路怎麼分
強制處分書類 · 更新於民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 約 11 分鐘
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把調取分成四條路:使用者資料、法院調取票、列舉罪名經檢察官許可、用戶同意。本文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七七點至第一八○點,講清楚各走哪條、書表怎麼填、急迫與駁回的規定。
調取通聯是辦案裡最常見的一步,也是最容易一開始就選錯表的一步:要調的明明是通信紀錄,卻照調取使用者資料的流程辦;案由明明在列舉罪名裡,卻多跑了一趟法院;或者反過來,案由不在列舉裡,卻用了不經法院的那張表。
選錯不是格式問題,是整份聲請的程序依據站不住。所以這篇不從「表格怎麼填」開始,而是先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拆開,看清楚你手上的案子到底走哪一條路。
一、先看手冊第一七七點:它把依據一次列給你#
手冊第一七七點開宗明義: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及網路流量紀錄之調取、審核及管制作業,應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與警察機關調取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辦理,以確保民眾隱私權及秘密通訊自由。
這一點沒有告訴你「怎麼走」,但告訴你往哪裡查:法律層級是通保法,其下還有施行細則、兩個管理辦法與管制作業要點。本文只處理通保法與手冊,其餘規定不在此展開。
二、四條路,一張表看完#
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把「調取」依資料種類與案件種類分成幾條路。先整理成表,再逐條講:
| 路 | 要調什麼 | 誰決定、要不要法院 | 通保法 | 手冊 |
|---|---|---|---|---|
| ① 使用者資料 | 通訊使用者資料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調取;條文未要求法院核發調取票 | §11-1 I | §178 II |
| ② 調取票 | 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 | 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 §11-1 II、III | §178 I |
| ③ 列舉罪名 | 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 | 偵辦條文列舉之罪,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調取,不受②之限制 | §11-1 IV | §180 |
| ④ 用戶同意 | 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 | 經用戶或電信使用人同意,不受第一項至第八項之限制 | §11-1 X | §179 |
先抓住一件事:通訊使用者資料與通信紀錄是兩種東西,走的路不同。 條文第一項只寫使用者資料「得調取之」;一提到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第二項起就多了書面聲請、調取票、補行聲請這一整套。
三、路①:使用者資料——條文沒有要求調取票,手冊要求先核准#
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調取之。
手冊第一七八點第二項把內部程序補上:同樣的事實要件之下,應於立案後經機關首長、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調取。
也就是說,法條只講「得調取」,內部核准是手冊加上去的關卡。所以這條路的卷內至少要看得到兩樣東西:一是「立案」已經成立,二是核准的紀錄。
四、路②:調取票——檢察官許可,法院核發#
這是最完整的一條路,也是多數人說的「聲請調取票」。條文拆成兩個層次:
檢察官自己聲請(通保法 §11-1 II):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報請(同條第三項):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於本案之調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手冊第一七八點第一項對應這一條,再加上內部程序:應於立案後經機關首長、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所以順序是固定的:立案 → 機關內部核准 → 報請檢察官許可 → 向法院聲請。跟搜索票的「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是同一個結構,差別在標的是通信紀錄,與搜索票的比較見搜索票聲請書怎麼寫。
聲請書要寫什麼#
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說聲請書的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列的是通訊監察書的九款: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監察對象、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受監察處所、監察理由、監察期間及方法、聲請機關、執行機關、建置機關。
「準用」的意思是依調取的性質套用,不是把通訊監察書的九款原樣抄進去。本站調取票聲請書範本的欄位是: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調取之電信種類與號碼、調取之通信紀錄起訖時間、執行機關、聲請理由、預定執行調取之期間、其他相關事項(檢附筆錄或偵查報告等資料)。實際使用的表單欄位,請以所屬檢察署現行版本為準。
法院核發的調取票上會有什麼#
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調取票應記載:
- 案由;
- 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
- 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也就是說,票有有效期間,過期不能用;調取完了要交回。這兩件事是票上直接寫的,執行的人要留意。
被駁回與程序不公開#
第七項: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第八項:核發調取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不得聲明不服的意思是沒有抗告這條路,聲請書第一次就要把事證交代完整。
急迫情形:先調取,二十四小時內補聲請#
第二項的「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是例外。第五項規定:依第二項急迫情形調取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
這個例外在條文文義上掛在第二項(檢察官聲請)之下;司法警察官在實務上能不能援用、怎麼報請,條文沒有逐字寫明,請依所屬檢察署的指示辦理。本文不下結論。
五、路③:列舉罪名——檢察官許可即可,不經法院#
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是這條路的條文。它列了一長串罪名,案件屬其中之一時,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調取,不受前二項之限制——也就是不必向法院聲請調取票。
條文列的類別是(逐字照條文):
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妨害電腦使用、脫逃,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三、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至第五十條之三等罪
手冊第一八○點整段照抄這個清單,結論也是「得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經檢察官許可後,調取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
判斷這條路的兩個層次#
第一層:看案由本身有沒有在列舉裡。 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這幾種是直接點名的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這類是整部法律點名的。
第二層:「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要回罪名的條文查。 這一類不能從罪名的名稱判斷,得翻該罪的條文看最輕本刑是不是十年以上。這是人要核對的事,不要憑印象。
六、路④:用戶同意——不受前八項限制#
第十一條之一第十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經用戶或電信使用人同意,得調取其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不受第一項至第八項之限制。
手冊第一七九點補上內部要求:取得用戶或電信使用人書面同意(格式如附件三十一之一),並於立案後經機關首長、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調取。
這條路的卷內要件是兩項:書面同意書(用附件三十一之一的格式)與核准紀錄。同意的主體是用戶或電信使用人本人。
七、兩張表差在哪#
本站提供的兩張聲請書範本,剛好對應路②與路③:
| 《調取票聲請書》 | 《調取通信紀錄聲請書》 | |
|---|---|---|
| 對應的程序 | 路②: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 | 路③:列舉罪名,經檢察官同意即可調取 |
| 此致 | 地檢署+地方法院 | 只有地檢署 |
| 審查結果欄 | 「檢察官審查結果(許可/不許可)」+「法院裁定結果(核發/不核發)」 | 「檢察官審查結果(同意/不同意)」 |
| 表上的依據句 | 「聲請核發調取票」 | 「聲請同意」 |
兩張表的差別,是程序有沒有經過法院,不是格式偏好。同一件案子只會走其中一條。
另一個要留意的地方:兩張表印在「聲請理由」那一格的是固定句式(因○○案件,認有調取上列通信紀錄之必要,爰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之規定,聲請……)。「有事實足認有必要性及關連性」的那些事實,不在這一格,而是靠「其他相關事項」欄所檢附的筆錄或偵查報告來交代。
八、必要性與關連性:事實要寫在附件裡#
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兩度出現同一句話:「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三個詞缺一不可:
| 條文用語 | 附件要讓審查的人看到什麼 |
|---|---|
| 有事實足認 | 不是推測,是卷內有的事實,註明出處(筆錄、報案資料、第幾頁) |
| 關連性 | 這個號碼或帳號,為什麼跟本案有關——是誰使用、怎麼跟案情連在一起 |
| 必要性 | 為什麼需要這一段期間的紀錄;起訖時間是怎麼訂的 |
偵查報告裡這一段的寫法示意(內容均為虛擬):
主旨:為偵辦○○○涉嫌違反○○○○案,報請檢察官許可調取通信紀錄。
說明:
一、本案緣於民國○○年○月○日○○○報案(受理案號:○○○○),已於○月○日立案。
二、調取對象:行動電話門號○○○○○○○○○○(登記使用人:○○○)。
三、關連性:依報案人○○○民國○○年○月○日筆錄(卷第○頁),案發前後曾與該門號聯繫;該門號與本案之關係詳如附件○。
四、必要性:為確認上開聯繫之時間與次數,需調取民國○○年○月○日至○月○日之單向/雙向通信紀錄。
五、爰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報請許可。
寫完後可以拿三問逐項對:每個號碼,卷內有沒有它與案情連結的出處?起訖時間是誰訂的、依據是什麼?「單向」「雙向」勾的是哪一種,附件有沒有交代為什麼? 答不出來的就是缺口。
九、送出前的檢查清單#
十、工具能幫到哪裡、幫不到哪裡#
下表只列在程式裡看得到的行為(來源:「強制處分聲請書」卡 generate_聲請書.py):
| 本文提到的規定 | 對應卡片 | 它實際做的事 |
|---|---|---|
| 路②與路③兩張表 | 強制處分聲請書 | 措施選單分成「調取通信」(對應《調取通信紀錄聲請書》)與「調取票」(對應《調取票聲請書》)兩項,各有單人版與多人版範本;選哪一項由承辦人決定。 |
| 不替承辦人選路 | 強制處分聲請書 | 提示詞明令 AI 不得自行產生「調取票」這個措施類型,要走哪條路由承辦人選;「全部產生」不含「調取票」,避免同一案兩張表同時產出。 |
| 路的提醒 | 強制處分聲請書 | 選了「調取票」而案由或法條文字含有程式內建的幾個罪名字眼(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人口販運、槍砲、走私、毒品、組織犯罪)時會提醒;選了「調取通信」而案由未命中時,會說「判不出」並提示可改選「調取票」。這只是比對字面,不查「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也沒有涵蓋條文列舉的每一部法律(例如洗錢防制法、妨害電腦使用),所以沒命中不等於一定不是列舉罪名。提醒訊息裡的項次沿用表上的舊項次。 |
| 單向/雙向/使用者資料/其他 | 強制處分聲請書 | 勾選依措施內容的文字與卷內識別資料決定:寫到「雙向」才勾雙向;寫到「使用者資料」「申登人」等字才勾使用者資料;有 IMEI、Apple ID、信用卡或訂單號才勾「其他」;都沒寫而只有門號時勾單向。範本原稿曾把「其他(Apple 帳戶調閱)」寫死為已勾,已改成依卷內資料決定。勾選結果請自己核對。 |
| 號碼不亂填 | 強制處分聲請書 | 卷內查無的號碼、IMEI、Apple ID 一律留白,不會臆造;多人版逐人列門號時,對不上使用人姓名就留白。 |
常見問題#
司法警察官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調取票嗎?#
不行。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司法警察官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才能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手冊第一七八點第一項也以相同順序寫明,且前面還要先有「立案後經機關首長、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這一關。
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需要法院核發調取票嗎?#
條文沒有要求。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只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調取之」。不過手冊第一七八點第二項要求司法警察於立案後經機關首長、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調取。
哪些案件可以不經法院就調取通信紀錄?#
依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及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妨害電腦使用、脫逃,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條文列舉法律之罪時,可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調取,不受第二、三項限制。完整清單請看條文或手冊第一八○點,不要憑印象。
調取票聲請被法院駁回可以抗告嗎?#
不能。第十一條之一第七項規定,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急迫情形下先調取,事後要補什麼?#
第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依第二項急迫情形調取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司法警察官能否援用、怎麼報請,條文沒有逐字寫明,請依所屬檢察署的指示辦理。
調取票有效期間過了怎麼辦?#
依第十一條之一第六項,調取票須記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逾期的票不能繼續用,需要再調取的話,要重新走程序。
經用戶同意可以調取嗎?同意書用什麼格式?#
可以。第十一條之一第十項規定,經用戶或電信使用人同意,得調取其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不受第一項至第八項之限制。手冊第一七九點規定要取得書面同意,格式為附件三十一之一,並於立案後經機關首長、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通信紀錄與網路流量紀錄,程序一樣嗎?#
條文把兩者並列: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都寫「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手冊第一七八點第一項、第一八○點也一併寫入,所以程序上並列處理。不同的是電信業者的保存義務: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之義務,而網路流量紀錄的保存與調取義務僅限於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者(第二項)。
「調取通信紀錄聲請書」和「調取票聲請書」是同一張表嗎?#
不是。調取票聲請書走的是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的程序,表上有檢察官審查與法院裁定兩個結果欄;調取通信紀錄聲請書走的是列舉罪名、經檢察官同意即可調取的程序,只有檢察官審查結果欄,也不需要此致法院。選哪一張取決於案由與程序,不是格式偏好。
工具會幫我判斷該走哪一條路嗎?#
不會代你判斷。強制處分聲請書卡的提示詞明令不得自行產生「調取票」措施,由承辦人選;選好之後工具只做比對提醒(案由有沒有命中程式內建的部分列舉罪名字眼),不查「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所以「沒提醒」不等於路選對了。
法規與手冊以條文與機關現行函頒版本為準:本文依據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七七點至第一八○點(115 年 6 月 2 日修正版)。手冊為行政規則,各機關另有補充規定,請以所屬機關現行函頒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