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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送驗清單怎麼列:純質淨重怎麼算、扣押編號封緘規定與檢驗報告的效力

偵查實務 · 更新於民國 115 年 9 月 27 日 · 約 10 分鐘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整理毒品案件的送驗流程:查獲當場辨認驗明數量、扣押物封緘編號拍照、純質淨重如何決定持有罪的門檻與刑度、第三四級未達門檻為何是行政罰而非刑事,以及送驗清單要列的項目與檢驗報告的效力。

同樣一包白色粉末,秤起來都是十公克,寫進移送書的刑度卻可能差到「三年以下」和「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以第一級毒品為例)——差別不在包裝上的數字,在純質淨重。這也是為什麼毒品案件的「送驗」不是把東西塞進證物袋、等鑑定機關回覆就好,而是有一整段法定程序卡在中間:查獲當場怎麼驗明、扣押物怎麼編號封緘、送去哪裡驗、驗完的報告要載明什麼,缺一段,後面的刑度認定就站不住腳。

這篇整理的是送驗清單/鑑定聲請附表背後那幾件事:毒品怎麼分級、純質淨重為什麼是分水嶺、查獲當下該做對的動作,以及檢驗報告回來之後這份清單怎麼跟移送書對得上。

一、先分清楚:這包東西屬於第幾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把毒品分成四級,依成癮性、濫用性與對社會危害性遞減:

級別品項舉例(依條例第二條,詳附表一至四)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級別不是憑外觀判斷出來的,是檢驗機關驗出品項之後才確定——這也是整篇文章要講的核心:查獲當下能做的是把東西保存好、編號拍照,真正決定罪名與刑度的那個數字,要等送驗結果回來才拿得到。

二、決定刑度的不是總重,是「純質淨重」#

同條例第十一條把持有罪分成兩層,門檻用的是純質淨重,不是查扣時秤到的總重量:

級別一般持有純質淨重達門檻
第一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級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級(見下一節第十一條之一)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級(見下一節第十一條之一)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第三級、第四級沒有達到門檻,還是要移送嗎#

不一定——這是整個流程裡最容易寫錯的一步。同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也就是說,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經檢驗未達純質淨重五公克這個刑事門檻時,是行政罰鍰加講習,不是刑事案件,不會有移送書,走的是裁罰程序。反過來,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持有本身就是刑事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不論純質淨重多少都要移送;純質淨重達到門檻只是加重刑度的門檻,不是「有沒有罪」的門檻。

但要注意順序:純質淨重要等檢驗報告回來才知道,查獲當下沒有人能判斷「這包第三級有沒有到五公克」。所以不論哪一級,查獲的毒品都先依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驗明、封緘、送驗;驗出品項與純質淨重之後,才分得出這一案走刑事移送還是行政裁罰。少年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上述罰鍰(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四、查獲當下:驗明、簽印、封緘,三件事同時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把查獲當場該做的事寫成一句:

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應會同在場人員或有關人員,當場辨認驗明數量,簽印加封蓋章後,送由指定之檢驗機關(構)檢驗毒品品項、純度及淨重,作為檢察機關偵辦或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參考及核獎機關核發獎金之依據。

拆開來看是三個動作:會同在場人員辨認驗明數量、簽印加封蓋章、送指定機關檢驗品項純度與淨重。這三件事要在查獲現場一次做完,理由是同一個:一旦離開現場才回頭補記數量或封緘,證物的同一性就出現破口,日後在法院被質疑「這包東西是不是查獲時那一包」時,卷內找不到當場的簽章紀錄可以佐證。

這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七三點對一般扣押物證物的要求是同一個邏輯——只是毒品案件在施行細則裡另外訂得更具體:

  • 封緘與簽證(手冊 §173 I):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執行人簽證,並由在場人或受搜索或扣押人會同簽證或加蓋印章或指紋。
  • 編號、細目、逐一拍照(手冊 §173 III):扣押物如為證物時,除封緘規定外,應加以編號、記載細目及逐一拍照存證。「逐一」兩個字表示不能把多包毒品混拍一張,每一包都要單獨編號、單獨入鏡。
  • 移送與暫保管(手冊 §174):扣押物應以防其喪失或毀損之方式為適當之保管;應立即隨案移送檢察署,無法立即隨案移送者置放證物室暫保管,並儘速移送檢察署或法院贓物庫。

編號這一步特別重要:送驗清單上每一項的編號,要跟卷宗目錄裡扣押物品目錄表的項次對得上,兩份清單各自成立,但引用的是同一組編號——這件事的完整版面規則見移送卷宗頁碼與目錄怎麼做一文,這裡不重複。

五、送驗清單/鑑定聲請附表要列什麼#

送驗清單是隨檢體一起送到檢驗機關的單子,列的是「送了哪幾件、長什麼樣子、要驗什麼」;驗出來的品項、純度、淨重寫在檢驗機關回覆的檢驗報告上,不是寫回這張清單。法規沒有規定這張清單的固定格式,各檢驗機關多有自己的送驗單,以下是依前面幾條規定收斂出來、一張清單至少要回答的事:

欄位依據說明
編號手冊 §173 III每件證物都要編號;建議直接沿用扣押物品目錄表的項次,不要另編一套
外觀、包裝、數量施行細則 §19(當場辨認驗明數量)查獲當下辨認驗明的結果
送驗機關施行細則 §19(指定之檢驗機關(構))依所屬機關規定送指定機關
要驗的項目施行細則 §19(品項、純度及淨重)需要純質淨重時,在清單上註明請加做純質淨重

檢驗報告回來之後要核對的是另一份文件:依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報告應載明檢驗方法;報告上的品項、純度、淨重,才是對照條例第十一條門檻的依據。

移送書如果在檢驗結果回來之前就要先移送,品項與純質淨重還沒有數字,就照實寫「待檢驗報告」,不要拿外觀或現場秤重先推一個數字進去——判不出來的欄位留白並講明,比代填一個猜出來的值安全。

移送書的「附送」欄引用送驗清單時,寫法比照數量繁多的證物另附清單的通例:

書類範例・示意

十、附送:

(一)扣押毒品○包(詳毒品送驗清單,編號與扣押物品目錄表第○項至第○項相同)。

(二)檢驗機關○○○○出具之毒品檢驗報告正本一份。

圖說:移送書「附送」欄引用毒品送驗清單示意,內容均為虛擬。

六、查獲的毒品,判決確定前可以先銷燬嗎#

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查獲的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器具,無正當理由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這不代表東西一查獲就能立刻處理掉:

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也就是說,提前銷燬的前提是「取樣」——留下足以供日後覆核、上訴審查證使用的樣本,取樣的數量與方式依法務部另訂的辦法辦理,不是查獲單位自己決定留多少。這一步與送驗清單的關係是:清單上的品項、純度、純質淨重數字,一旦本體銷燬,就是全案唯一能反覆核對的紀錄,欄位漏填或數字前後不一致,日後就沒有東西可以拿出來覆核。

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一另外補了一句: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這一類案件本身是行政罰(見第三節),銷燬程序由查獲機關自行處理,不是移送檢察署後才處理。

七、同一次查獲多人,各自的送驗清單要分開嗎#

要。《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一七點第二項規定:持有、施用毒品案件應另案分開一人一案移送,同一次查獲三個人身上各自查到毒品,就是三份移送書,不是一份寫三個人——這一條的完整脈絡見移送書怎麼寫一文。

放回送驗這個環節看,理由更直接:純質淨重是個人持有罪的門檻,如果把三個人身上查獲的毒品混在一起送驗、只出一份檢驗報告,就分不出每個人各自持有的純質淨重是多少,等於三個人的刑度認定都建立在一個算不出來的數字上。所以查獲當下編號時就要連人一起記——哪一包是在誰身上或誰的持有支配範圍內查獲,這件事跟包裝一樣重要,送驗清單也宜依人分別列表,不要把多人的查獲物合併成一張。

八、跟尿液採驗不是同一件事#

尿液之檢驗依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應由衛生福利部認證之檢驗及醫療機構、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衛生機關,或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為之——這份機關清單跟毒品實體的「指定之檢驗機關(構)」未必是同一批,查獲毒品實體與需要採尿驗證施用行為的案件,要分別確認各自該送去哪裡。

九、送件前檢核清單#

  • ☐ 查獲當下已會同在場人員辨認驗明數量,並簽印加封蓋章(施行細則 §19)
  • ☐ 每一包(件)都已單獨編號、記載細目、逐一拍照存證(手冊 §173 III)
  • ☐ 送驗清單的編號與卷宗目錄裡扣押物品目錄表的項次一致
  • ☐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也已送驗;依檢驗報告的純質淨重確認是否達五公克門檻,未達門檻走行政罰程序,不是移送
  • ☐ 移送書引用的純質淨重是檢驗報告上的數字,不是現場秤到的毛重
  • ☐ 同一次查獲多人,各自的送驗清單與移送書已分開,未合併填列
  • ☐ 檢驗報告已載明檢驗方法,報告上的檢體編號與送驗清單一一對得上
  • ☐ 有提前銷燬之必要者,已依規定完成取樣

十、工具能幫到哪裡、幫不到哪裡#

本文提到的規定對應卡片它實際做的事
施行細則 §19、手冊 §173 III 編號與細目毒品送驗清單依卷內查扣紀錄逐件列出檢體編號、外觀、重量或數量、疑似成分,以及是否請加做純質淨重,成送驗清單初稿;它不產出、也不推算純度與純質淨重——那些數字只在檢驗報告上
條例 §11、§11-1 分級與門檻一鍵生成毒品案件表單依犯嫌基資與案情摘要產出毒品案全套 Word 表單
手冊 §220(十)附送一鍵生成移送書整宗移送卷一次萃取,產移送書、卷面與目錄;附送欄與清單編號的對應請承辦人自行核對

常見問題#

毒品送驗清單和扣押物品目錄表是同一份東西嗎?#

不是。扣押物品目錄表(格式如《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附件二十五)是搜索扣押後當場製作的一般性物品清單,列的是名稱與數量;移送時扣押物數目繁多者,依手冊第二二〇點第十款另附目錄清單。毒品送驗清單則是隨檢體送到檢驗機關的單子,列的是每件檢體的編號、外觀、數量與要驗的項目;驗出來的品項、純度、淨重寫在檢驗報告上。兩者常互相引用(送驗清單的編號沿用扣押物品目錄表的項次),但用途不同,不能合併成一份。

純質淨重和查獲時秤到的毛重差在哪?為什麼不能直接拿包裝的重量套用門檻?#

毛重是包含包裝、稀釋物在內的總重量;純質淨重是「淨重(去除包裝後的重量)×純度(檢驗出的毒品成分佔比)」。市面查獲的毒品幾乎都摻有糖粉、咖啡因等稀釋物,同樣秤起來三十公克的粉末,純質淨重可能只有幾公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門檻(如第一級十公克、第二級二十公克)差距很大,所以門檻只能等檢驗機關出具品項、純度、淨重之後才算得出來,不能拿現場過磅的毛重直接判斷。

查到的是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定要移送地檢署嗎?#

不一定,但一樣要先送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五公克的門檻,是處新臺幣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鍰並令接受毒品危害講習的行政罰,不是刑事案件;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第十一條),才是刑事罪、需要移送。而純質淨重只有檢驗報告回來才知道,所以查獲當下不論哪一級都要驗明、封緘、送驗,驗完才分得出走哪一條線。

送驗清單一定要列哪些項目?#

法規沒有規定送驗清單的固定格式,各檢驗機關多有自己的送驗單。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七三點,至少要能看出:每件檢體的編號(建議沿用扣押物品目錄表的項次)、外觀與包裝、數量、送哪個檢驗機關,以及要驗的項目(需要純質淨重時要註明請加驗)。品項、純度、淨重是檢驗報告回覆的內容,不是清單上先填的欄位。

查獲的毒品在判決確定前可以先銷燬嗎?#

可以,但有前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的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取樣的數量、方式、程序另由法務部訂定辦法,不是查獲單位自行決定留多少樣本。

同一次查獲好幾個人身上都有毒品,可以合併做一張送驗清單、一起移送嗎?#

不可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一七點第二項規定持有、施用毒品案件應一人一案分開移送,理由與純質淨重的門檻是個人持有罪的認定標準有關——如果把多人查獲的毒品混在一起送驗只出一份報告,就分不出每個人各自持有的純質淨重,等於刑度認定沒有依據。查獲當下編號就要連查獲對象一起記載,各自成清單、各自移送。

尿液的檢驗和毒品實體的送驗是同一個程序嗎?#

不是。毒品實體的送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施行細則第十九、二十一條辦理;尿液的採驗與檢驗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四三、一四四點,法源、應遵循的同意或許可程序、檢驗機關清單都不同,兩者的清單與欄位不能互相套用。

檢驗報告要載明什麼,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毒品之檢驗結果應由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報告,並載明檢驗方法,交由送檢機關(構)依法辦理。收到報告時先核對檢驗方法有沒有載明、報告上的檢體編號與送驗清單是否一一對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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