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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送驗清單怎麼列:純質淨重怎麼算、扣押編號封緘規定與檢驗報告的效力

偵查實務 · 更新於民國 115 年 9 月 27 日 · 約 10 分鐘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整理毒品案件的送驗流程:查獲當場辨認驗明數量、扣押物封緘編號拍照、純質淨重如何決定持有罪的門檻與刑度、第三四級未達門檻為何是行政罰而非刑事,以及送驗清單要列的項目與檢驗報告的效力。

同樣一包白色粉末,秤起來都是十公克,寫進移送書的刑度卻可能差到「兩年以下」和「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差別不在包裝上的數字,在純質淨重。這也是為什麼毒品案件的「送驗」不是把東西塞進證物袋、等鑑定機關回覆就好,而是有一整段法定程序卡在中間:查獲當場怎麼驗明、扣押物怎麼編號封緘、送去哪裡驗、驗完的報告要載明什麼,缺一段,後面的刑度認定就站不住腳。

這篇整理的是送驗清單/鑑定聲請附表背後那幾件事:毒品怎麼分級、純質淨重為什麼是分水嶺、查獲當下該做對的動作,以及檢驗報告回來之後這份清單怎麼跟移送書對得上。

一、先分清楚:這包東西屬於第幾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把毒品分成四級,依成癮性、濫用性與對社會危害性遞減:

級別品項舉例(依條例第二條,詳附表一至四)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級別不是憑外觀判斷出來的,是檢驗機關驗出品項之後才確定——這也是整篇文章要講的核心:查獲當下能做的是把東西保存好、編號拍照,真正決定罪名與刑度的那個數字,要等送驗結果回來才拿得到。

二、決定刑度的不是總重,是「純質淨重」#

同條例第十一條把持有罪分成兩層,門檻用的是純質淨重,不是查扣時秤到的總重量:

級別一般持有純質淨重達門檻
第一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級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級(見下一節第十一條之一)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級(見下一節第十一條之一)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第三級、第四級沒有達到門檻,還是要移送嗎#

不一定——這是整個流程裡最容易寫錯的一步。同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也就是說,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沒有達到純質淨重五公克這個刑事門檻時,是行政罰鍰加講習,不是刑事案件,不會有移送書,走的是裁罰程序,不適用本文後面談的移送與送驗清單。反過來,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持有本身就是刑事罪(條例第十一條前段),不論純質淨重多少都要移送;純質淨重達到門檻只是加重刑度的門檻,不是「有沒有罪」的門檻。

分清楚這一層,才知道這一案該走哪一條線——刑事罪一律要送驗,行政罰的第三、四級小量案件則依查獲機關內部裁罰作業辦理。

四、查獲當下:驗明、簽印、封緘,三件事同時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把查獲當場該做的事寫成一句:

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應會同在場人員或有關人員,當場辨認驗明數量,簽印加封蓋章後,送由指定之檢驗機關(構)檢驗毒品品項、純度及淨重,作為檢察機關偵辦或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參考及核獎機關核發獎金之依據。

拆開來看是三個動作:會同在場人員辨認驗明數量、簽印加封蓋章、送指定機關檢驗品項純度與淨重。這三件事要在查獲現場一次做完,理由是同一個:一旦離開現場才回頭補記數量或封緘,證物的同一性就出現破口,日後在法院被質疑「這包東西是不是查獲時那一包」時,卷內找不到當場的簽章紀錄可以佐證。

這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七三點對一般扣押物證物的要求是同一個邏輯——只是毒品案件在施行細則裡另外訂得更具體:

  • 封緘與簽證(手冊 §173 I):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執行人簽證,並由在場人或受搜索或扣押人會同簽證或加蓋印章或指紋。
  • 編號、細目、逐一拍照(手冊 §173 III):扣押物如為證物時,除封緘規定外,應加以編號、記載細目及逐一拍照存證。「逐一」兩個字表示不能把多包毒品混拍一張,每一包都要單獨編號、單獨入鏡。
  • 移送與暫保管(手冊 §174):扣押物應以防其喪失或毀損之方式為適當之保管;應立即隨案移送檢察署,無法立即隨案移送者置放證物室暫保管,並儘速移送檢察署或法院贓物庫。

編號這一步特別重要:送驗清單上每一項的編號,要跟卷宗目錄裡扣押物品目錄表的項次對得上,兩份清單各自成立,但引用的是同一組編號——這件事的完整版面規則見移送卷宗頁碼與目錄怎麼做一文,這裡不重複。

五、送驗清單/鑑定聲請附表要列什麼#

依前面幾條規定收斂起來,這張表要能回答的問題就是條文裡出現過的那幾個名詞:

欄位依據說明
編號手冊 §173 III對應扣押物品目錄表的項次,不得另編一套
查獲時間、地點施行細則 §19與扣押筆錄記載一致
外觀、包裝、數量施行細則 §19(當場辨認驗明數量)查獲當下記載,尚未送驗前只能寫外觀與件數
毛重/淨重施行細則 §19、§21淨重待檢驗機關回覆填入,現場先記毛重
送驗機關施行細則 §19(指定之檢驗機關(構))依轄區規定送指定機關
品項、純度、純質淨重施行細則 §19、條例 §11檢驗報告回覆後才能填,是決定罪名與刑度的關鍵欄
檢驗方法施行細則 §21檢驗報告應載明,證據能力爭執時常被要求提出

這張清單分兩階段填:查獲當下先把編號、外觀、毛重、送驗機關填齊;檢驗報告回來之後才補上品項、純度、純質淨重與檢驗方法。移送書如果在檢驗結果回來之前就要先陳報,「品項、純質淨重」這幾欄依規定只能留待補充,不宜先行臆測填寫——這與判不出來的欄位一律留白、不代填的原則是同一件事。

移送書的「附送」欄引用送驗清單時,寫法比照數量繁多的證物另附清單的通例:

書類範例・示意

十、附送:

(一)扣押毒品○包(詳毒品送驗清單,編號與扣押物品目錄表第○項至第○項相同)。

(二)檢驗機關○○○○出具之毒品檢驗報告正本一份。

圖說:移送書「附送」欄引用毒品送驗清單示意,內容均為虛擬。

六、查獲的毒品,判決確定前可以先銷燬嗎#

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查獲的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器具,無正當理由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這不代表東西一查獲就能立刻處理掉:

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也就是說,提前銷燬的前提是「取樣」——留下足以供日後覆核、上訴審查證使用的樣本,取樣的數量與方式依法務部另訂的辦法辦理,不是查獲單位自己決定留多少。這一步與送驗清單的關係是:清單上的品項、純度、純質淨重數字,一旦本體銷燬,就是全案唯一能反覆核對的紀錄,欄位漏填或數字前後不一致,日後就沒有東西可以拿出來覆核。

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一另外補了一句: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這一類案件本身是行政罰(見第三節),銷燬程序由查獲機關自行處理,不是移送檢察署後才處理。

七、同一次查獲多人,各自的送驗清單要分開嗎#

要。《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一七點第二項規定:持有、施用毒品案件應另案分開一人一案移送,同一次查獲三個人身上各自查到毒品,就是三份移送書,不是一份寫三個人——這一條的完整脈絡見移送書怎麼寫一文。

放回送驗這個環節看,理由更直接:純質淨重是個人持有罪的門檻,如果把三個人身上查獲的毒品混在一起送驗、只出一份檢驗報告,就分不出每個人各自持有的純質淨重是多少,等於三個人的刑度認定都建立在一個算不出來的數字上。所以查獲當下編號時就要連人一起記——哪一包是在誰身上或誰的持有支配範圍內查獲,這件事跟包裝一樣重要,送驗清單通常會依人分別列表,不會把多人的查獲物合併成一張。

八、跟尿液採驗不是同一件事#

尿液之檢驗依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應由衛生福利部認證之檢驗及醫療機構、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衛生機關,或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為之——這份機關清單跟毒品實體的「指定之檢驗機關(構)」未必是同一批,查獲毒品實體與需要採尿驗證施用行為的案件,要分別確認各自該送去哪裡。

九、送件前檢核清單#

  • ☐ 查獲當下已會同在場人員辨認驗明數量,並簽印加封蓋章(施行細則 §19)
  • ☐ 每一包(件)都已單獨編號、記載細目、逐一拍照存證(手冊 §173 III)
  • ☐ 送驗清單的編號與卷宗目錄裡扣押物品目錄表的項次一致
  • ☐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已先確認是否達純質淨重五公克門檻,未達門檻走行政罰程序,不是移送
  • ☐ 「純質淨重」欄是檢驗機關回覆後的數字,不是現場秤到的毛重
  • ☐ 同一次查獲多人,各自的送驗清單與移送書已分開,未合併填列
  • ☐ 檢驗報告已載明檢驗方法,正本隨案移送
  • ☐ 有提前銷燬之必要者,已依規定完成取樣

十、工具能幫到哪裡、幫不到哪裡#

本文提到的規定對應卡片它實際做的事
施行細則 §19、手冊 §173 編號、細目、拍照毒品送驗清單依卷內查扣紀錄整理品項、數量、包裝,成送驗清單/鑑定聲請附表初稿;純度與純質淨重欄留待檢驗報告,不代為臆測
手冊 §217 II 一人一案分開一鍵生成毒品案件表單犯嫌基資與案情摘要各自成套 Word 表單,多人查獲時不會混寫成一份
手冊 §220(十)附送欄引用清單一鍵生成移送書移送書「附送」欄格式化產出,可引用送驗清單編號,卷面與目錄一併成稿

常見問題#

毒品送驗清單和扣押物品目錄表是同一份東西嗎?#

不是。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二〇點第十款、格式如附件二十五)是移送書「附送」欄要求、數目繁多的扣押物另附的一般性物品清單,列的是名稱與數量;毒品送驗清單則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記載查獲毒品的編號、外觀、送驗機關,以及檢驗機關回覆後的品項、純度、純質淨重。兩者常互相引用(送驗清單的編號對應扣押物品目錄表的項次),但欄位內容不同,不能合併成一份。

純質淨重和查獲時秤到的毛重差在哪?為什麼不能直接拿包裝的重量套用門檻?#

毛重是包含包裝、稀釋物在內的總重量;純質淨重是「淨重(去除包裝後的重量)×純度(檢驗出的毒品成分佔比)」。市面查獲的毒品幾乎都摻有糖粉、咖啡因等稀釋物,同樣秤起來三十公克的粉末,純質淨重可能只有幾公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門檻(如第一級十公克、第二級二十公克)差距很大,所以門檻只能等檢驗機關出具品項、純度、淨重之後才算得出來,不能拿現場過磅的毛重直接判斷。

查到的是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定要移送地檢署嗎?#

不一定。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若未達純質淨重五公克的門檻,是處新臺幣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鍰並令接受毒品危害講習的行政罰,不是刑事案件,不會有移送書。純質淨重達到五公克以上(第十一條),才是刑事罪、需要移送並準備送驗清單。

送驗清單一定要列哪些項目?#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二十一條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七三點,至少要有:對應扣押物品目錄表的編號、查獲時間地點、外觀與包裝、毛重(查獲當下)與淨重(檢驗回覆後)、送驗機關、品項、純度、純質淨重,以及檢驗方法。品項、純度、純質淨重要等檢驗報告回來才能填,現場只能先記外觀、數量與毛重。

查獲的毒品在判決確定前可以先銷燬嗎?#

可以,但有前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的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取樣的數量、方式、程序另由法務部訂定辦法,不是查獲單位自行決定留多少樣本。

同一次查獲好幾個人身上都有毒品,可以合併做一張送驗清單、一起移送嗎?#

不可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一七點第二項規定持有、施用毒品案件應一人一案分開移送,理由與純質淨重的門檻是個人持有罪的認定標準有關——如果把多人查獲的毒品混在一起送驗只出一份報告,就分不出每個人各自持有的純質淨重,等於刑度認定沒有依據。查獲當下編號就要連查獲對象一起記載,各自成清單、各自移送。

尿液的檢驗和毒品實體的送驗是同一個程序嗎?#

不是。毒品實體的送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施行細則第十九、二十一條辦理;尿液的採驗與檢驗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四三、一四四點,法源、應遵循的同意或許可程序、檢驗機關清單都不同,兩者的清單與欄位不能互相套用。

檢驗報告要載明什麼,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毒品之檢驗結果應由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報告,並載明檢驗方法,交由送檢機關(構)依法辦理。檢驗方法的記載是日後證據能力受質疑時最常被要求提出的部分,正本應隨案移送,不可只留影本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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