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案怎麼分類、什麼時候要通報:手冊第23點三種刑案、逐級報告到撤銷管制一次看懂
偵查書類 · 更新於民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 約 11 分鐘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整理重大刑案、特殊刑案、普通刑案的分類要件,以及逐級報告、初報續報結報、破獲通報、撤銷管制的規定;並說明手冊對「通報單」本身沒有訂格式,通報單通常寫什麼、哪些欄位不能靠推算。
一件案子到底算「重大刑案」還是「普通刑案」,差別不只是字面。分類一變,誰要負責偵辦、要不要往上報、破獲之後要不要通報、什麼時候才能撤銷管制,整串程序都跟著變。偏偏現場最常見的狀況是:案子一進來大家憑印象說「這個應該算重大」,真要填通報單的時候,才回頭去翻手冊找要件。
這篇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裡散在不同章節的相關規定串成一條線:先講分類,再講報告與通報的時機,最後講撤銷管制,以及「通報單」這份文書在手冊裡到底有沒有被規定格式。
一、手冊把刑案分成哪三種#
手冊第二十三點開頭先講為什麼要分:「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接著把要件列出來。
重大刑案分兩大類,條文列舉如下:
| 類別 | 條文列舉的案件 |
|---|---|
| 暴力犯罪案件 | 故意殺人;強盜或海盜;搶奪;擄人勒贖;強制性交(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二條);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重傷害或傷害致死 |
| 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 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 |
特殊刑案的要件是:
- 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或新型態犯罪手法,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 槍擊案件。
- 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 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 國人於國外遭買賣、質押或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 資安駭侵案件,分「個資外洩」(騙取、盜竊或販賣個資達五千筆以上)與「資安侵害」兩種,後者條文另有金額、設備台數與資料量的門檻。
普通刑案則是排除法:「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
有幾個容易看漏的地方:
- 重大刑案是列舉式的。例如搶奪、強盜、擄人勒贖是整類列入;但恐嚇取財不是整類列入,條文限定「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的重大恐嚇取財;傷害也不是整類列入,限於重傷害或傷害致死。
- 竊盜要看金額或標的。一般竊盜不因為案發當下覺得「損失很大」就自動升級,條文給的是失竊物總值的數字門檻,以及槍械軍火、重要設施器材、外籍人員被害等情形。
- 特殊刑案不是「比重大還更重」。兩者是並列的分類,各自有各自的偵查責任區分(見下一節)。
二、分類之後:誰負責偵辦#
第二十四點把三種刑案的偵查責任分開寫:
| 分類 | 條文規定的偵查責任 |
|---|---|
| 普通刑案 | 由分局負責偵辦,並報告該管警察局列管。如發覺案情複雜,得報請警察局支援 |
| 重大刑案 | 直轄市、各縣(市)警察局,由各分局負責偵辦,除得報請該管警察局支援外,必要時並得請求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 |
| 特殊刑案 | 得由署長指派本署刑事警察局主動支援,全面協調、統一指揮,合力偵辦;本署刑事警察局亦得不經申請,逕行派員指導支援 |
換句話說,重大刑案的偵辦主體仍是分局,上級是「支援」;特殊刑案則多了一條由上級主動介入的路。第二十七點另規定,重大或特殊刑案發生後不能即時獲得線索予以偵破,而必須有關單位協助偵查時,得成立專案小組,組成層級依設於本署、警察局或分局分別規定。
三、發現之後:逐級報告與初報、續報、結報#
分類是一回事,什麼時候往上報是另一回事。第十八點是總綱:
受理報案或發現犯罪,不論案類,除為必要之處置外,應依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及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之規定,迅速報告主管,通報所屬勤務指揮中心,通知所屬偵查隊偵辦,並轉報相關單位處理。
注意「不論案類」四個字:逐級報告不是重大刑案才要,普通刑案一樣要先報告主管、通報勤務指揮中心、通知偵查隊。
第十九點接著講警察局這一層:警察局受理報案或接獲分局轉報發生之特殊刑案、重大刑案或牽連廣泛之普通刑案,應列管督導或主持偵辦,並報告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列管處理。
第二十一點則是報告時機:
| 報告 | 時機 |
|---|---|
| 初報 | 發生或發現之初 |
| 續報 | 重大變化或重要階段告一段落時 |
| 結報 | 破獲後或結案時 |
這三個時機點在公文寫法上怎麼呈現,另見公文格式速查裡初報續報結報的段落。第二百八十八點則補了責任:刑案發生及破獲,均應遵照規定立即逐級報告,遇有匿報、遲報或虛報等冀圖爭功諉過之情事,一經查明屬實者,有關人員應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議處。
四、破獲之後:通報與擴大偵破#
第二百二十四點只有一句話:
破獲重大、特殊刑案,應立即通報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以便轉通報有關警察單位協同追查擴大偵破。
重點有兩個:對象是重大、特殊刑案(普通刑案不在這一點的範圍),以及目的是擴大偵破——通報不是為了存檔,是讓其他單位知道,好協同追查。這也呼應第二百二十三點:案件雖經偵破,仍應根據查證結果、犯罪模式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澈底追查,擴大偵破。
五、手冊對「通報單」本身沒有訂格式#
這一點值得單獨講。實務上大家說的「重大刑案通報單」,是破獲後向上通報時填的那份表。但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全文,沒有任何一處出現「通報單」三個字,也沒有為它訂附件格式。手冊第二百二十四點規定的是「應立即通報」這個動作,沒有規定要用哪一種表、哪幾個欄位。
所以通報單長什麼樣子,依各機關現行使用的表單與報送系統為準。這篇不替任何一種版式背書,只整理這類通報表單通常會要求交代的資訊類型,讓承辦人在核對卷證時有個清單:
| 資訊類型 | 通常會對應到卷內哪裡 |
|---|---|
| 案件基本資料:由誰偵辦、由誰管轄、案類 | 移送書、偵查報告的首段 |
| 時間與地點:發生、發現、報案、破獲各一組 | 報案紀錄、現場勘查紀錄、搜索扣押筆錄 |
| 被害人、涉嫌人、不詳涉嫌人 | 卷內筆錄與年籍資料;身分不詳者以卷內已有的陳述為限 |
| 死傷人數、財物損失 | 驗傷診斷、報案陳述、損失清單 |
| 犯罪分析:動機、手法、查扣物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交通工具 | 卷內若有車輛資料 |
| 案情摘要與偵破經過 | 整份卷的濃縮 |
| 通報單位與承辦人聯絡資訊 | 由承辦單位填寫 |
六、填這類表單時,哪些地方不能靠推算#
「重大刑案通報單」這種表格的特點是:欄位多、卷內資料散,而且送出去就是正式通報。常見的錯誤不是不會寫,而是「順手補一個看起來合理的值」。
七、案子沒破怎麼辦:逾七日與專案管制#
分類為重大或特殊刑案之後,破不了案也有對應規定。第二百八十九點:
警察機關對本署列管之特殊、重大刑案,逾七日未破獲者,應督飭所屬另填報未破重大刑案偵查報告表,陳報本署,並持續研擬後續偵查作為,深入追查突破。
同一點還規定各警察機關應依規定定期召開刑事工作檢討會報,檢討各類未破獲之特殊、重大刑案;而經列管之未破重大刑案,於專案管制一年後仍未破獲者,應依警察機關偵辦陳案管制作業規定,指定專人管制陳案案卷及證物。第二十九點對這種「一年仍未偵破」的情形另有卷宗保存規定:文書、證據等相關卷宗及證物清冊,併同未破重大刑案偵查報告書專卷建檔,指定專責承辦人以專櫃或專有空間妥善保存,定期分析及整理。
八、什麼時候才能撤銷管制#
特殊、重大刑案的撤銷管制不是破獲就自動成立。第二百九十點列了五款基準:
- 犯罪嫌疑人全部緝獲,且贓物或證物齊全者。
- 緝獲主要犯罪嫌疑人一人以上,並追回部分贓物或證物,經查證確鑿,全案移送法辦者。
- 緝獲全部或部分犯罪嫌疑人,而贓物或證物無法追回,惟依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並經查證確鑿,全案移送法辦者。
- 無法於短期內緝獲犯罪嫌疑人,惟贓物或證物齊全,或依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且查證確鑿。
- 經檢察官指示全案移送法辦,或已辦理部分移送,經檢察官發布在逃通緝者。
對照第二十點:通報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列管之刑案,各警察單位於偵破後應立即報請撤銷管制;如發現謊報或虛報等情事,應循行政程序報請撤銷管制。
九、送件前檢核清單#
- ☐ 分類依據手冊第二十三點的哪一款,寫得出條文,不是憑印象
- ☐ 逐級報告(第十八點)已完成,初報、續報、結報的時機沒有漏
- ☐ 破獲後已立即通報(第二百二十四點)
- ☐ 通報單四個時點各自對得到卷內的時間依據
- ☐ 通緝、前科、到案三項註記,每一項都有卷內紀錄
- ☐ 案情摘要裡每一個情節,都找得到卷內出處
- ☐ 逾七日未破獲者,另填未破重大刑案偵查報告表(第二百八十九點)
- ☐ 撤銷管制前,對照第二百九十點哪一款成立
十、工具能幫到哪裡、幫不到哪裡#
| 本文提到的規定 | 對應功能 | 它實際做的事 |
|---|---|---|
| 手冊 §224 破獲重大、特殊刑案應立即通報 | 「一鍵生成移送書」卡可加勾「重大刑案通報單」(專業版) | 另產出一份通報單 Word:前段是表格原貌供陳核存卷,末頁是依系統網頁欄位順序由上而下排列的輸入對照表,照著逐欄輸入、輸入完刪除該頁。同一趟的卷證條件相符時沿用一鍵移送已讀過的卷證事實,不符時會說明並重新讀卷 |
| 通報單需要交代的資訊類型(本文第五節) | 同上 | 欄位依卷內資料填入;提示詞要求通緝、前科、到案三項註記僅在卷內有載時才標示、不推算補值。這是對 AI 的要求,不是保證,送出前仍要逐欄對回卷證 |
| 選單欄位字面須以系統為準(本文第六節) | 同上 | 發破區分、主要業類、發現經過、偵破線索、場所類別這幾個固定選項欄位,提示詞要求從程式內建清單擇一、清單未涵蓋時留空;內建清單目前尚未完整核定,所以這幾欄不論有沒有填值,文件上一律標示請於系統下拉選單確認 |
| 編號、案件連結、刑案紀錄表編號、電話初報時間、通報人員、偵辦員警與聯絡電話 | 同上 | 提示詞要求 AI 一律留空,對照表上標示【待補】,由承辦人自行填入或由系統產生 |
| 案情摘要與偵破經過 | 同上 | 提示詞要求以單一段落連續敘述,內容忠於卷證,不補完卷內未載的情節 |
另外,移送書本身的寫法見移送書怎麼寫;附表類文書的版面選擇見犯罪事實一覽表怎麼做。
常見問題#
重大刑案、特殊刑案、普通刑案是依什麼規定分類的?#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十三點。該點先說明分類目的是「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再逐項列出重大刑案(暴力犯罪與重大竊盜)和特殊刑案的要件,普通刑案則是這兩類以外的案件。
竊盜案怎樣才算重大刑案?#
依第二十三點第(一)款第 2 目,重大竊盜犯罪案件包括: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不在這四種情形裡的竊盜,不屬於這一類。
特殊刑案和重大刑案有什麼不同?#
兩者要件不同,偵查責任也不同。重大刑案依第二十四點由分局負責偵辦,必要時請求支援;特殊刑案則得由署長指派本署刑事警察局主動支援,全面協調、統一指揮,刑事警察局也可不經申請逕行派員指導支援。
普通刑案也要逐級報告嗎?#
要。第十八點寫的是「不論案類」,受理報案或發現犯罪時,除必要處置外,都要迅速報告主管、通報所屬勤務指揮中心、通知所屬偵查隊偵辦並轉報相關單位。
初報、續報、結報分別是什麼時候報?#
依第二十一點:初報在發生或發現之初;續報在重大變化或重要階段告一段落時;結報在破獲後或結案時。
破獲重大刑案要通報誰?#
依第二百二十四點,破獲重大、特殊刑案應立即通報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由該中心轉通報有關警察單位協同追查擴大偵破。
手冊有規定「重大刑案通報單」的格式嗎?#
沒有。手冊全文查不到「通報單」這個詞,也沒有為它訂附件格式。手冊規定的是破獲後應立即通報這個動作,至於用什麼表單、有哪些欄位,依各機關現行使用的表單與報送系統。
案子超過七天沒破要做什麼?#
依第二百八十九點,本署列管的特殊、重大刑案逾七日未破獲者,應督飭所屬另填報未破重大刑案偵查報告表,陳報本署,並持續研擬後續偵查作為。經專案管制一年後仍未破獲的,依第二十九點與第二百八十九點的規定指定專人管制案卷及證物並建檔保存。
案子破了就可以撤銷管制嗎?#
不一定。第二百九十點列了五款撤銷管制基準,例如犯罪嫌疑人全部緝獲且贓物或證物齊全、緝獲主要犯罪嫌疑人並經查證確鑿全案移送法辦等,要對得上其中一款。另外第二十點規定,經通報列管的刑案偵破後應立即報請撤銷管制。
匿報、遲報或虛報會怎麼樣?#
第二百八十八點規定,刑案發生及破獲均應遵照規定立即逐級報告;遇有匿報、遲報或虛報等冀圖爭功諉過之情事,一經查明屬實者,有關人員應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