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格式速查:函、簽、公告的三段式,與警察機關多出來的那一種文別
公文格式 · 更新於民國 115 年 8 月 8 日 · 約 12 分鐘
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整理函、簽、公告的三段式、稱謂與期望語階層、標號順序與數字原則,並附完整函稿骨架與七種常見錯誤;後半接上警察機關特有的兩件事——刑案移送用紙的「報告書」,以及初報、續報、結報的逐級報告時機與偵查不公開。
公文格式是那種「知道就一次過、不知道就一直被退」的東西。而且它退回來的時候,長官通常只圈一個字、寫「格式」兩個字,不會告訴你那個字錯在哪一層。
好消息是這一類錯誤的答案全是固定的,記起來就不會再錯。以下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整理成速查表,並在後半段接上警察機關特有的兩件事。
一、三種常用文別的段名#
| 文別 | 用途 | 三段式段名 |
|---|---|---|
| 函 | 機關間或對人民往復行文 | 主旨、說明、辦法 |
| 簽 | 對上級或長官陳述事實、表達意見、請求裁示 | 主旨、說明、擬辦 |
| 公告 | 對公眾宣布事實或法規性事項 | 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
幾個常被忽略的規則:
- 「主旨」永遠不分項,一段寫完。它是全文精要,包含行文目的與期望,一句到底。看到「主旨:一、……二、……」就是錯的。
- 「說明」與「辦法」的段名可依實際需要改用更貼切的名稱:說明可改為「經過」「原因」,辦法可改為「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
- 只有一段講得完時,就只寫「主旨」,不必硬湊三段。
- 期望語放在「主旨」末尾,不要在「辦法」段再重複一次。
二、警察機關其實還有一種常用文別:報告書#
刑案移送用紙不是一般公文,它有自己的規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一四點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與軍事審判法,把用紙分成四種:
| 移送單位 | 用紙名稱 | 手冊附件 |
|---|---|---|
| 警政署、警察局、警察總隊 | 移送書 | 附件三十一 |
| 警察分局、大隊、中隊、隊 | 報告書(格式同移送書) | 格式同附件三十一 |
| 通緝或協尋案件(無另犯他罪) | 通緝或協尋案件移送書 | 附件三十二 |
| 少年事件 | 移送書 | 附件三十三 |
所以在分局上班的同仁,日常口中的「移送書」,紙上印的其實是報告書。另外依第一九八點,證據證明力薄弱、是否構成犯罪顯有疑義,或犯罪證據不明確而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的案件,可以用「函送」——這時走的就是一般的函,回到本文前半段的規則。各欄怎麼填,見移送書怎麼寫。
三、稱謂:看隸屬關係,不是看官階#
| 用語 | 使用時機 |
|---|---|
| 鈞 |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如 鈞部、 鈞府) |
| 大 | 無隸屬關係之較低級機關對較高級機關 |
| 貴 | 上級對下級、無隸屬關係之較高級對較低級、平行機關間,以及機關對人民 |
| 鈞長 | 屬員對長官 |
| 本 | 自稱(本局、本分局、本隊) |
書寫「鈞」「鈞長」「大」等直接稱謂語時要挪抬——也就是在該字前空一格示敬。「貴」字依《文書處理手冊》一般不挪抬。
四、期望語:階層錯了最刺眼#
| 行文對象 | 常用期望語 |
|---|---|
| 對上級機關 | 請 鑒核、請 核示、請 鑒察、請 核備 |
| 對平行機關 | 請查照、請查照見復、請同意見復、請惠允見復 |
| 對下級機關 | 請照辦、請辦理見復、請轉知所屬照辦 |
對上級寫「請查照」、對下級寫「請鑒核」,是外行一眼就看得出來的錯。
五、分項標號與數字#
標號順序#
由大到小依序是:
一、
(一)
1、
(1)
甲、
(甲)
不可跳層,也不可在同一層混用兩種標號。標號的括號與頓號用全形,其中的阿拉伯數字與外文字母用半形。各項應另列縮排書寫。
數字用什麼寫#
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 用阿拉伯數字:序數、日期、時間、電話、門牌號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計量單位、統計數據。
- 用中文數字: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慣用語(星期、比例、概數),以及法規條項款目的引述。
所以引法條要寫「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不是「第128-1條第2項」;但寫日期就是「民國115年8月7日」。這兩條規則同時出現在一份公文裡是正常的,不是不一致。
版面#
正式公文以標楷體、A4 紙張、由左至右橫式書寫。
六、一份「函」長什麼樣子#
主旨:檢送本分局辦理○○○○案相關資料一份,請 鑒核。
說明:
一、依 鈞局民國○○○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本分局於民國○○○年○月○日派員實施○○○○,查獲情形如下:
(一)查獲時間:民國○○○年○月○日○時○分。
(二)查獲地點:○○市○○區○○路○○號前。
(三)查獲物品:○○○○計○件,詳如附件清冊。
三、上開查獲物品業已依規定製作清冊列管,並移由○○○○辦理後續事宜。
辦法:
一、檢陳查獲物品清冊一份、現場照片○幀,敬請卓參。
二、本案後續辦理情形,本分局將另案陳報。
正本:○○○○局
副本:○○○○大隊、本分局○○組
附件:查獲物品清冊一份、現場照片○幀
注意這份骨架裡的幾個細節:期望語「請 鑒核」只出現在主旨末尾一次;說明段第一項寫的是「依……辦理」的來文依據;標號從「一、」到「(一)」沒有跳層;引述來文的日期用阿拉伯數字。
七、常見錯誤對照#
八、簽與函的分工,與「簽稿併陳」#
一份案子常常「簽」「函」都要,兩者的差別在對象:
- 簽是對內的——向上級或長官陳述事實、表達意見、請求裁示,用「主旨、說明、擬辦」,末尾常見「當否,請 鈞長核示」。
- 函是對外的——機關與機關之間、機關與人民之間往復行文,用「主旨、說明、辦法」。
實務上先簽後函:內部簽准了,才據以發函。但案子急的時候,這樣一來一往等於多跑一輪核判,於是有了簽稿併陳——簽與函稿一起送核,長官在同一份卷上決定「准」與「就這樣發」。
簽稿併陳的兩份文件,事實敘述必須一致,這是最容易出現前後矛盾的地方:簽裡寫查獲三件、函稿寫四件,長官不會知道哪個是對的,只知道這份要退。同一個案子的每一份書類——筆錄、聲請書、移送書、函——時間、地點、人別、數量都必須對得起來。
九、警察機關特有的節奏:初報、續報、結報#
一般公文教學不會提這件事,因為它是警察機關特有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十一點把刑案發生及破獲的報告時機定成三段:
| 時機 | 手冊定義 | 實務上要寫的重點 |
|---|---|---|
| 初報 | 發生或發現之初 | 案類、時間、地點、被害情形、已採取之處置——快比全重要,不必等查清楚。 |
| 續報 | 重大變化或重要階段告一段落時 | 新事證、偵查方向的變動、已排除或新增的對象。沒有新事證就不必發,但有變化沒發就是漏報。 |
| 結報 | 破獲後或結案時 | 破獲經過、到案人數、移送情形;並依第二十一點報請撤銷管制。 |
這三段接在逐級報告的路徑上(手冊第十八點至第二十一點):分駐所、派出所或勤務單位受理報案或發現犯罪,特殊、重大刑案應立即通報分局及各有關單位,普通刑案亦應陳報分局管制;分局接獲後迅速通知偵查隊偵辦、報告主管,並轉報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列管;警察局對特殊、重大或牽連廣泛之普通刑案列管督導,並報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列管。
十、寫之前先確認的一件事:偵查不公開#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三點:偵查犯罪應遵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除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外,不得將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
這件事之所以放在公文格式這一篇,是因為格式對不對是形式問題,寫給誰、寫到什麼程度是實質問題——而後者出錯的代價高得多。發函之前值得多想一秒的三件事:正本、副本的收受者是不是都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附件裡的照片、筆錄影本有沒有必要一起送;密等該不該標。
另外,受理端也有一條容易被忽略的規定。手冊第七點:受理報案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移轉管轄分局處理。也就是說,「這件不是我們轄區的,請你去○○分局」這句話本身就違反規定——該做的是先受理、再移轉。
十一、工具能幫到哪裡、幫不到哪裡#
| 本文提到的規定 | 對應卡片 | 它實際做的事 |
|---|---|---|
| 三段式段名、稱謂、期望語階層、標號與數字 | 公文擬稿助手 | 描述需求或拖入來函(Word/PDF/掃描影像,可多份)→ 判定受文對象與法源、或讀信生成回函。段名、挪抬、期望語階層、標號層級與中文數字條號由程式端規則處理,不靠 AI 記憶。 |
| 先簽後函/簽稿併陳 | 公文擬稿助手(文別可選) | 可選文別產「函」「簽」或簽稿併陳——簽與函稿一次兩份,事實敘述同源,數字不會兩份打架。含 Word 與公文電子交換 DI 檔。 |
| 同一函要發給很多家機關 | ② 人頭帳戶清單+調閱公文 | 彙整全案人頭帳戶後,每家金融機構一份調閱函稿(Word+DI)並附發文追蹤欄——三十家就是三十份,不必另存新檔改機關名。 |
| 手冊 §21 初報/續報/結報 | 職務報告(偵查作為)、一般職務報告 | 偵辦緣起、偵查作為與後續方向成稿,案情摘要自動帶入;續報時不必從頭重述前情。 |
| 手冊 §7 受理報案(含他轄) | 派出所常用書類 | 受理證明單、通知書、陳報單、員警報告書、協尋查訪等第一線書類,填完就印。 |
| 分流後整套書表+DI | 社維法案件處理專區 | 依法定罰自動分流「分局自處/移送簡易庭」,一次出齊該途徑全套書表,含 DI 檔可直接匯入公文製作系統。 |
| 版面:標楷體、A4、橫式 | (全卡共用) | 輸出的 Word 一律照《文書處理手冊》排好,標楷體 A4——不必再手動改字體與邊界。 |
常見問題#
公文的「主旨」可以分項寫嗎?#
不可以。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主旨是全文精要,應不分項、一段完成,內容包括行文目的與期望。需要條列的事項應移到「說明」或「辦法」段。
對上級機關的公文期望語要用什麼?#
對上級機關用「請 鑒核」「請 核示」「請 鑒察」「請 核備」等;平行機關用「請查照」「請查照見復」;對下級機關用「請照辦」「請辦理見復」。期望語放在主旨末尾,只寫一次。
公文的分項標號順序是什麼?#
由大到小依序為「一、」→「(一)」→「1、」→「(1)」→「甲、」→「(甲)」,不可跳層。標號的括號與頓號用全形,其中的阿拉伯數字與外文字母用半形,各項另列縮排書寫。
公文裡的法條條號要用阿拉伯數字還是中文數字?#
用中文數字。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法規條項款目的引述屬於應使用中文數字的情形,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但日期、時間、統計數據等仍使用阿拉伯數字。
「簽」和「函」有什麼差別?什麼是簽稿併陳?#
「簽」是對內的——對上級或長官陳述事實、表達意見、請求裁示,段名為「主旨、說明、擬辦」;「函」是對外的——機關間或對人民往復行文,段名為「主旨、說明、辦法」。實務上通常先簽後函。簽稿併陳則是把簽與函稿一起送核,長官在同一份卷上同時決定「准」與「照發」,可省一輪核判;兩份文件的事實敘述必須一致。
刑案移送用紙為什麼有的叫移送書、有的叫報告書?#
差在移送單位。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一四點,警政署、警察局或警察總隊用「移送書」,警察分局、大隊、中隊或隊用「報告書」,兩者格式相同。通緝或協尋案件無另犯他罪者另有專用移送書,少年事件用移送書。另依第一九八點,證據證明力薄弱或犯罪證據不明確而被害人堅持告訴等情形,得以「函送」方式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初報、續報、結報分別在什麼時候發?#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十一點:初報於刑案發生或發現之初;續報於重大變化或重要階段告一段落時;結報於破獲後或結案時。另依第二十一點,經通報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列管之刑案,偵破後應立即報請撤銷管制;發現謊報或虛報者,應循行政程序報請撤銷管制。
非本轄的案件,可以請民眾去管轄分局報案嗎?#
不可以。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七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應於受理及處置後,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
公文一定要用標楷體嗎?#
正式公文依《文書處理手冊》以標楷體、A4 紙張、由左至右橫式書寫。內部作業文件雖不一定強制,但送出機關的正式文書維持標楷體,可避免退件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