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 AI智慧文書系統 看方案

案件時序表為什麼重要:時間如何決定時效、罪數與證據能力

偵查實務 · 更新於民國 115 年 8 月 8 日 · 約 12 分鐘

「時間乃最有力之證據」是《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八十四點原文。本文說明時序表為何是偵查文書的地基:追訴權時效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接續犯與數罪併罰的時間判準、二十四小時與逕行搜索三日等程序時限、年齡臨界按周年計算,以及影像、通聯、金流、供述、程序這五條需要對齊的時間線。

問一個問題:你手上這個案子,犯罪行為是幾點幾分開始的?幾點幾分結束的?

大部分案子答得出「查獲時間」,答不出「起訖」。而在刑事程序裡,這兩個是完全不同的東西——查獲時間決定不了任何事,起訖時間決定時效、決定罪數、決定加重條件成不成立。

一、手冊自己說了:時間乃最有力之證據#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八十四點列了案情研判的九個面向,其中第二款寫得很重:

犯罪之時間:時間乃最有力之證據,狡猾之犯罪嫌疑人,常利用時間作為脫罪之反證,故對犯罪發生時間及犯罪嫌疑人於案發時之行蹤,應詳予調查認定

手冊把時間點的認定看得這麼重,是因為時間直接牽動時效、罪數與程序合法性(下面各節)。文書上要做到的,是每一個時間點都指得出卷證出處、經得起核對。

同一本手冊在別的地方也一直在要時間。第一二一點第十款規定筆錄「關於時的部分」應詳記預備、實施、發現、報案等時間;第八十六點規定偵查計畫第一款、第二款就是犯罪發生或發現之時間與地點。這些條文要的其實是同一個東西:一條可查證、每格都有出處的時間線。

二、時間決定的第一件事:追訴權時效從哪一天起算#

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最重本刑時效期間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二十年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十年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五年

真正的重點在第二項:「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所以「行為什麼時候終了」不是文書上的修辭問題,是時效起算點。這也正是《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二○點第三款要求移送書的犯罪時間欄「應記載各犯罪行為之起止時間,以定追訴時效」的原因——手冊把理由直接寫在條文裡了。

只寫「於民國○○○年○月間某日」,時效怎麼算?檢察官只能自己去卷裡找,或者發回請你補。

三、時間決定的第二件事:一罪還是數罪#

連續犯刪除之後,同一被告的數個舉動要論以接續犯(包括一罪)還是數罪併罰,最高法院發展出來的判準核心就是時間:

  • 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者——論以接續犯,包括之一罪。
  • 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主觀上基於不同犯意逐次實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者——縱使罪名相同,仍應分論併罰。

換句話說:三次交付是一罪還是三罪,判斷的第一個座標就是那三次之間隔了多久、中間有沒有中斷、有沒有重新起意的跡象。你的時序表如果只記「有交付三次」,這一題就答不了;記到「幾月幾日幾時幾分、間隔幾天、中間有無聯繫」,答案才浮得出來。

這件事一路影響到移送書的「所犯法條」欄與「對本案意見」欄——想像競合、數罪併罰的關係要交代,累犯的前案執行完畢日期也要對得上。相關寫法見移送書怎麼寫

四、時間決定的第三件事:程序合法性#

這一類的時間點錯了,代價不是被退件,是證據被排除或人要放。整理成一張表比較好記:

時限內容依據
24 小時拘提逮捕到場後之訊問時限;八款法定障礙事由之經過時間不計入,且障礙時間內不得訊問刑訴 §93、§93-1
4 小時因表示選任辯護人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自通知時起)刑訴 §93-1 I⑤、手冊 §107
6 小時等候通譯到場刑訴 §93-1 I⑥
日出前、日沒後夜間原則不得詢問、不得入內搜索(各有例外,且須記明筆錄)刑訴 §100-3、§147
3 日逕行搜索、逕行扣押、附帶扣押執行後之陳報期限;未陳報或經撤銷者,扣得之物得宣告不得作為證據刑訴 §131 III IV、手冊 §166 III
12 小時檢察官交付執行或指揮逕行搜索者,執行完畢後之回報期限手冊 §166 IV
緊急拘提執行後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不得於移送時始一併聲請補發刑訴 §88-1 II、手冊 §138 II
10 日通知書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效力——應到日期必須排在生效日之後,否則不構成「合法通知」手冊 §99 IV
6 個月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算)刑訴 §237 I、手冊 §11③
24 小時提審意旨應以書面告知本人及指定親友之最遲時限手冊 §147 II

這張表上的每一個數字,都要有一個對應的「起算時間點」才算得出來。而那些起算點,通常分散在筆錄第一頁、通知書的送達證書、值班簿、公文文號日期裡——這正是時序表要把它們拉到同一張紙上的理由。

五、時間決定的第四件事:年齡與身分#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二一點第二款講筆錄的年齡欄,寫得特別謹慎:

年齡:應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尤對七歲、十二歲、十四歲、十六歲、十八歲、二十歲及八十歲之年齡(按周年計算非依曆年計算),更應慎重記載。

這七個數字每一個都連著不同的實體或程序效果。而「按周年計算非依曆年計算」是最容易出錯的一句——用民國年相減會差一天,而差那一天,走的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程序(少年事件、法定代理人到場、輔佐人陪同、責任能力)。

同樣吃時間點的還有:累犯的前案執行完畢日期、假釋期間、緩刑期間、保護管束期間、通緝發布與撤銷日期。這些不是靠印象記得住的,是要一格一格對出來的。

六、一個案子其實有五條時間線#

時序表之所以難做,不是因為事件多,是因為時間來源彼此不同步。一個典型的案子至少有這五條線:

時間線來源它自己的坑
影像監視器、行車紀錄器、密錄器(手冊 §87④ 要求注意相關場所及周邊監視錄影系統)設備時間本來就不準——快幾分鐘、慢幾小時、沒調日光節約、跨年沒改。調閱時務必記下「畫面時間」與「實際校時差」兩個值。
通聯通聯紀錄、基地臺位置(手冊 §87① 明列通信紀錄及通訊基地臺位置)通話起訖與簡訊時間的時區與格式;漫遊與跨區的時間戳。
金流帳戶交易明細、第三方支付、虛擬貨幣入帳時間 ≠ 交易時間;跨行與批次結算會位移。
供述被害人、證人、犯嫌筆錄人講的時間最不精確,但它是唯一會講「為什麼」的一條線
程序受理報案時間、通知書送達、拘提逮捕、詢問起訖、陳報文號日期散在不同承辦人手上,最常出現前後矛盾。

把五條線疊在同一個座標軸上,目的是讓每一筆事實都落在一致、可查證的時間位置上。各來源的時間戳格式與精度不同,因此校時差、時區、批次結算位移都要在時序表上註記清楚——這樣文書引用時間時,才不會出現同一件事兩個時間點、自己對不起來的情形。

手冊第八十八點另就「人的清查」列有應注意之對象類型,這些判斷都是以「案發時點」為原點的相對觀察;沒有一條對齊好的時間軸,研判就失去了基準。

七、時序表該長什麼樣子#

沒有法定格式,但要能撐起上面那些用途,這六欄少不了:

書類範例・示意

案件時序表(示意)

① 時間:民國○○○年○月○日 ○時○分(★畫面時間,實際校時+○分)

② 來源:○○路○○號前路口監視器(第○支)/通聯紀錄/被害人○○○警詢筆錄

③ 卷證頁碼:全案卷第○頁

④ 事件:犯罪嫌疑人○○○駕駛車牌號碼○○-○○○○號自小客車自西向東通過該路口

⑤ 對應構成要件/爭點:行為地之連結;與被告所稱「當時在○○」之陳述不符

⑥ 備註:與第○筆(通聯基地臺)時間相差○分,已加註校時差

圖說:案件時序表欄位示意。時間、人別、地點、車號一律以「○○」代替,內容均為虛擬,不涉任何真實個案。

其中第三欄與第五欄最常被省略,而它們正是這張表從「筆記」變成「書類地基」的關鍵:

  • ③ 卷證頁碼——沒有頁碼的時序表只能自己看,有頁碼的時序表可以直接長成移送書「犯罪事實」欄末段的「上開事實,業經……(卷附第○頁)……可資佐證」。這一段的寫法見移送書怎麼寫
  • ⑤ 對應構成要件/爭點——手冊第一二○點要求筆錄「應針對所犯罪名之構成要件事實逐一敘明,並與所調查之證據、相關聯事證相呼應」。時序表在這一欄先做一次對應,後面問筆錄、寫報告都不必重想。

另外強烈建議加一張分色時序圖:把五條來源用不同顏色畫在同一條軸上。文字表適合查證,圖適合給人看——檢察官與法官讀一張時序圖的速度,遠比讀十頁敘述快。

八、時序矛盾最常出現的五個地方#

九、我們為什麼做了這張卡#

上面這些事,沒有一件是新知識。每個辦過案的人都知道時間重要,問題從來不是「不知道要做」,是做一次要花掉一個晚上:把幾百頁掃描卷、幾十段監視器、幾份筆錄、一疊回函裡的時間點一個一個抄出來、排序、標頁碼——抄到第三小時,開始出錯的機率比找到矛盾的機率還高。

所以我們做了「案件時序表(圖)」這張卡:整批案卷拖進去,自動擷取事件時序,產出時序表+分色時序圖,可直接附入聲請卷或移送卷。它省掉的正是那三小時的抄寫,而不是那十分鐘的判斷。

同一條線上的其他卡片也是同一個邏輯:案件摘要報告助手在陳核前先交叉勾稽金額、時序與法定程序的矛盾;案卷智能對話讓你直接用問的(「這名犯嫌三次筆錄講的時間對不對得起來」);監視器影像快篩把八小時的影像縮到要看的那三十秒,代表幀與事件索引本身就是時間軸的一部分。判斷是你的,抄寫與對帳不必是。

常見問題#

時序表是法定書類嗎?一定要做嗎?#

不是。刑事訴訟法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都沒有規定「案件時序表」這種書類名稱或格式,它是實務上的工作用文件。但手冊多處要求以時間為核心的記載:第八十四點第二款「時間乃最有力之證據」、第一二一點第十款筆錄應詳記預備、實施、發現、報案等時間與涉嫌人行蹤、第二二○點第三款移送書應記載各犯罪行為之起止時間以定追訴時效。時序表是把這些要求一次做到位的方法。

追訴權時效從什麼時候起算?#

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追訴權時效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時效期間依同條第一項按最重本刑分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五年四級(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因此犯罪行為的「終了時點」直接決定起算日,這也是移送書必須記載起止時間的原因。

移送書的犯罪時間為什麼要寫「起訖」?#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二○點第三款,犯罪時間欄應記載各犯罪行為之起止時間,以定追訴時效;對於影響罪責之加重條件、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應一併記明。只寫查獲時間或概括寫「某月間」,檢察官無從認定時效起算點,也無從判斷罪數。

接續犯和數罪併罰怎麼分?#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者,論以接續犯(包括之一罪);反之,若主觀上基於不同犯意逐次實行,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者,縱罪名相同仍應分論併罰。因此各次行為的時間間隔是認定罪數的關鍵事實。

二十四小時裡哪些時間不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八款法定障礙事由之經過時間不計入二十四小時: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所生不得已之遲滯、在途解送時間、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不得為詢問(夜間)、身體健康突發事由、等候辯護人到場(不得逾四小時)、等候通譯到場(不得逾六小時)、候保或候責付中(不得逾四小時)、經法院提審之期間。同條第二項並明定該等時間內不得訊問

一份好用的案件時序表應該包含哪些欄位?#

建議至少六欄:時間(並註明是設備畫面時間或實際校時後時間)、來源(哪一支監視器、哪一份筆錄、哪一筆通聯)、卷證頁碼、事件內容、對應之構成要件或爭點、備註(與其他筆的時間差、校時差)。其中卷證頁碼與構成要件對應兩欄最常被省略,卻是讓時序表能直接轉寫成移送書犯罪事實欄的關鍵。

為什麼每一筆事件都要標卷證頁碼?#

因為移送書「犯罪事實」欄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二○點第六款須敘明據以認定之證據理由,而證據理由的具體寫法就是逐句指出卷內出處。時序表若已標好頁碼,這一段可以直接轉寫;若沒有,等於整份卷要再翻一次。另依第二○四點,移送案卷應詳具目錄並載明頁數,兩者本來就該對得起來。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