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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醫後才驗出酒精或毒品:準現行犯怎麼判?職務報告怎麼寫

偵查實務 · 更新於民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 約 9 分鐘

駕駛自撞送醫、醫院事後才驗出酒精或毒品反應,算不算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準現行犯?整理法務部96年法律座談甲乙丙三說與採用的丙說,拆解「先發覺」與「身體外觀露有犯罪痕跡」兩個判斷點,並附暫不逮捕時職務報告的五段寫法與自檢表。

凌晨一通自撞事故,救護車比警車先到,駕駛已經被送進急診。員警處理完現場趕到醫院,護理師一句「他的檢驗有反應」——這時候要不要當場逮捕?

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驗出來了,當然是現行犯。但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的現行犯、準現行犯各有法定要件,「醫院事後驗出來」本身不一定等於要件已經成立。反過來說,判斷後決定暫不逮捕,也不代表案子就此放掉。這篇把法條、法務部的座談意見與報告寫法放在一起,讓你判得出來、也寫得清楚。

一、先把法條放回原位: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分三項: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送醫案件卡住的通常不是第 2 項(事故已經結束、人也不在現場),而是第 3 項第 2 款——一般稱為「準現行犯」。這一款有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要素條文用語送醫案件要問的事
發覺的對象持有物件,或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警察看到的是什麼?是檢驗報告,還是人身上的狀態?
發覺的方式因……而發覺(先有痕跡,才可疑)是警察自己觀察到的,還是事後由檢驗結果得知?
可疑的程度顯可疑為犯罪人依一般觀察,是否已明顯到足以認定他就是犯罪人?

二、法務部座談怎麼說:甲、乙、丙三說#

法務部法檢字第 0960801853 號座談的題目幾乎就是這個情境:駕駛酒後自撞電線桿,警方到場前已由救護車送醫;警方處理完現場後到醫院,委請醫師抽血(或施作呼氣檢測),發現酒精濃度超標——此時能不能以準現行犯逮捕?

說法結論理由重點
甲說(肯定)可以逮捕已駕車肇事,身體經檢驗超標,顯可疑為犯罪人
乙說(否定)不能逮捕準現行犯雖不限時間、場所密接,但須「先發覺」身體外觀露有犯罪痕跡;單純肇事不是犯罪行為,警方是檢驗後才得知超標,不是從身體外觀發覺
丙說(折衷)原則同乙說;但警方到醫院時依一般觀察已可認明顯酒醉者,得以準現行犯逮捕例如滿身酒味、語無倫次、嘔吐、非受傷引起之意識不清——已駕車肇事,且身體外觀明顯露有犯罪痕跡

決議採丙說,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與法務部研究意見均同意。

換成白話:檢驗報告本身不是「身體外觀的犯罪痕跡」。能不能用準現行犯逮捕,關鍵在警察到場時,自己用一般觀察看到了什麼。

三、毒品案件要多問幾件事#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現行條文把不能安全駕駛分成四款,其中第 3 款是「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第 4 款是「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上面那份座談討論的是酒駕,但「先發覺、一般觀察」這套判斷方法同樣可以參考。毒品檢出的案件,除了外觀,還要另外問:

  • 檢體是什麼時候採的? 事故前後、送醫前後,時間點決定這個結果能不能對應到駕駛當下。
  • 濃度多少、用什麼方法驗的? 醫院的篩檢反應與司法鑑驗是兩回事;第 3 款看的是行政院公告的品項與濃度值。
  • 有沒有醫療給藥? 部分管制藥品同時是醫療用藥(例如急救、麻醉時使用的鴉片類止痛藥),事故後在醫院被投藥,檢出結果就不能直接算到駕駛當下。
  • 駕駛當時有沒有不能安全駕駛的客觀跡象? 這決定能不能走第 4 款,也決定丙說那個「一般觀察」站不站得住。

這幾件事還沒釐清之前,一句「檢驗陽性」回答不了逮捕要件的問題。

四、判斷後暫不逮捕,不等於不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2 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也就是說,逮捕是一個問題,調查是另一個問題。醫院一告知檢驗結果,調查義務就開始了,跟逮不逮捕無關。實務上該立即啟動的事:

  1. 向醫院取得資料:採檢時間、檢驗項目與方法、結果與濃度、病歷與用藥紀錄;必要時依法定程序保全檢體。
  2. 保全事故證據:現場照片、監視器、行車紀錄器、車輛、救護紀錄、目擊者。
  3. 確認有無醫療給藥:這一項最容易漏,卻最常決定案件走向。
  4. 陳報偵查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十五點第一款規定,分駐所或派出所員警受理案情急迫案件或查獲現行犯案件,應立即通報分局偵查隊。
  5. 必要時報請檢察官指揮。

這樣日後有人問「為什麼當時沒有逮捕」,答案不是「我們覺得不用」,而是「已立即啟動調查並陳報,經檢視當時客觀事證與逮捕要件,尚未具備逮捕之法定基礎,故採證據保全與陳報檢察官等措施」。

五、職務報告怎麼寫:五段鋪陳#

報告的起點不要寫「本所認為無逮捕必要」,要寫「逮捕要件經過檢視」。建議依下列順序:

段落寫什麼注意
一、發覺經過何時、由誰、以什麼方式得知犯罪嫌疑(例如醫院告知檢驗結果的時間與人員)時間照抄紀錄,不要事後對齊
二、立即處置到場確認、保全資料、通報偵查隊的時間與內容沒做過的不要寫
三、逮捕要件研判逐項對照第 88 條:是否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到場時身體外觀有無明顯犯罪痕跡(照寫觀察到的具體狀態,沒有就寫沒有);檢體時間、濃度、醫療用藥何者待確認寫事實再寫判斷,不要先下結論
四、研判結果「經檢視上開事證,目前尚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要件,爰暫不逮捕」寫「尚難認符合要件」,不寫「無必要」
五、後續偵辦待取得之資料清單、司法鑑驗、陳報對象,以及確認符合要件後依法辦理讓人看得出案件沒有結束
書類範例・示意

三、逮捕要件研判:

(一)本案係○○醫院護理人員於○○時○○分告知○嫌檢驗有○○反應,員警於○○時○○分到院,非於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

(二)員警到院時,○嫌(照實記載觀察所見之具體狀態;未觀察到者,記載未見何種情狀)。

(三)檢體採集時間、檢出濃度及有無醫療給藥,尚待醫院提供資料確認。

四、綜上,目前尚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要件,爰暫不逮捕,並已於○○時○○分陳報分局偵查隊;俟取得上開資料及鑑驗結果後,依法辦理。

圖說:職務報告「逮捕要件研判」段落示意,內容均為虛擬。

範例中的括號是提醒你照實寫的位置。到場時看到滿身酒味、語無倫次,就該寫進第(二)點,而那正是丙說可以逮捕的情形——這份報告的結論也就不會是暫不逮捕。研判結果要跟著事實走,不能先有結論再挑事實。

六、送出前自檢#

  • □ 發覺經過的時間,是否照抄醫院與勤務紀錄,而不是事後推算?
  • □ 第三段是否把「檢驗結果」與「身體外觀」分開寫?
  • □ 到場時的觀察有沒有寫具體狀態,而不是只寫「無異狀」「意識清楚」四個字?
  • □ 檢體時間、濃度、醫療用藥,哪幾項已確認、哪幾項待確認,有沒有分開列?
  • □ 陳報偵查隊(與檢察官)的時間與對象是否寫明?
  • □ 後續偵辦段是否列出待取得資料,以及確認後依法辦理?
  • □ 通篇有沒有寫到沒做過的程序?

常見問題#

醫院驗出酒精或毒品超標,警察可以直接以現行犯逮捕嗎?#

不一定。依法務部法檢字第 0960801853 號座談採用的丙說,單純由醫院檢驗事後得知超標,原則上不符合準現行犯要件;但警方到場時依一般觀察已可認定明顯酒醉(如滿身酒味、語無倫次、嘔吐、非受傷引起之意識不清)者,得以準現行犯逮捕。

什麼是準現行犯?#

指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所列「以現行犯論」的情形:被追呼為犯罪人,或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判斷不符合逮捕要件,案件就結束了嗎?#

沒有。依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2 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報告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暫不逮捕只是逮捕要件的判斷結果,證據保全、鑑驗與陳報仍要照常進行。

毒駕案件的檢驗結果要注意什麼?#

要確認檢體採集時間、檢出濃度是否達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以及事故後有無醫療給藥。部分管制藥品也是醫療用藥,送醫後才採的檢體不能直接等同駕駛當下的狀態。

暫不逮捕的職務報告第一句該怎麼寫?#

從逮捕要件的檢視寫起,例如「經檢視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準現行犯之要件」,而不是「本所認為無逮捕必要」。先列發覺經過與觀察到的事實,再寫研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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